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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由現行人均月800元(上海高20%,960元高20%)提高到1600元,停止執行高20%的政策。企業從勞務公司引進的人員,不作為本企業計稅工資數。企業向勞務公司支付的勞務費(包括工資和保險),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在稅前扣除。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中,工資費用的成本,也就是上海的稅前扣除,從960提高到了1.600元,這樣用人單位在發工資的時候可以減少很多稅。詳見以下材料:\ x0d \ \ x0d \年內資企業所得稅結算政策指導材料(1) \ x0d \ x0d \ for。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2005年本市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部分政策解釋如下:\ x0d \ x0d \ 1。稅前扣除項目\ x0d \ x0d \ (1)工資\ x0d \ l和應稅工資,按企業所得稅。\x0d\\x0d\2。根據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工資稅前扣除的標準,除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包括自主確定工資水平辦法)的企業外,應統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稅前扣除標準。\x0d\\x0d\3。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本市地方企業,按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2005年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意見的通知》(滬勞險綜發〔2005〕22號)執行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上市公司仍按《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關於上海股票試點計稅工資標準暫行辦法》(滬財企[1993]7號)計算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x0d\4。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在滬中央企業,按照勞動保障部核定的工效掛鉤基數,按照總公司向下分解的指標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 \ x0d \對於中央在滬企業工效掛鉤清算與所得稅清算存在時間差,無法及時準確申報稅前扣除工資基數的問題,本年度清算時仍暫按企業上年工資清算進行稅前扣除,待本年度工資清算下達後再調整下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x0d\\x0d\5。對實行工效掛鉤辦法並在本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按照總公司根據當地勞動部門確認的工效掛鉤基數向下分解的指標確定計稅工資標準。\ x0d \ x0d \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6號)規定,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應就提取的工資與實際支付的工資之間的差額增稅。如果超出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以後在稅前扣除。但企業免稅年度和虧損年度建立的工資儲備基金,實際分配時不得在稅前扣除。虧損年度不得新增工資儲備。\ x0d \ x0d \由於l997年以前的工資結余已在往年稅前扣除,為規範工資結余管理,仍按去年市局規定使用工資結余單,1998後建立的工資儲備基金用完後才能使用。\x0d\\x0d\7。對實行限額計稅工資標準法的企業,仍按《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本市計稅工資標準的通知》(1999號)執行2005年度計稅工資標準,即每人每月960元。\ x0d \ x0d \ 8。應稅薪酬人員範圍按照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九條和上海市財稅管理局[1999]18號第二條執行。\ x0d \ x0d \根據本市現行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自去年7月1日起,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在本市或者外地招用勞動者,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用工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或者綜合保險費(退休人員和“共保人員”除外)。符合上述用工規定者,可作為計稅工資。\x0d\\x0d\企業從勞務公司引進的人員,不作為本企業的計稅工資。企業向勞務公司支付的勞務費,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在稅前扣除。\x0d\\x0d\9。企業按照國家就業規定聘用的外籍員工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實際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x0d \ x0d \ lo、市局下放至區縣的地方國有企業稅前工資扣除標準按照市局企業部下發的操作標準執行。\ x0d \ x0d \ 1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三類單位)稅前工資標準仍按照市局上海稅務學院285號文件和上海稅務學院(2002)192號文件(2001)執行。\x0d\\x0d\(1)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單位,稅前扣除人事局、財務部門核定的效益工資,實際發放工資與核定工資的差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x0d\\x0d\(2)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人事局核定的定額或上級單位分解的指標,按人事局核定的工資總額扣除。\x0d\\x0d\(三)不執行上述兩種辦法的單位,按上海市財政稅務管理局1998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按定額計稅工資標準人均每月960元扣除(現行扣除標準為1600元)。\x0d\\x0d\(4)三級單位對外勞務支付的勞務費,按照簽訂的勞務費支付合同的標準在稅前列支,不計入工資金額。\x0d\\x0d\(五)財政集中撥付工資的單位,以財政撥付的憑證作為扣除依據。\x0d\\x0d\(6)對市社團局試行工資基金管理核定的13單位計稅工資標準,在不超過全市事業單位人均工資水平範圍內核定的工資額,據實在稅前扣除。\x0d\\x0d\(二)稿酬\x0d\\x0d\本市職工技術協會、學會組織技術轉讓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下簡稱“壹技三會”)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下簡稱“四技並行”)。\ x0d \ x0d \(三)住房補貼\ x0d \ x0d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涉及的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3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按照省級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 x0d \ x0d \由於本市住房補貼標準尚未出臺,已實施住房補貼辦法的納稅人發放的住房補貼,如果留在賬上,數額會積累,以後難以消化。鑒於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住房補貼措施的企業,仍可在稅前暫按其制定的住房補貼標準扣除,待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補貼措施出臺後,再按市政府制定的補貼標準進行調整。\x0d\\x0d\(四)社會保險費\ x0d \ x0d \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國稅發[2006 54 38+0]39號第四條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全體職工向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