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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若幹優惠規定

1.外商在本省獨資從事開發事業,本省將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場地、資源、能源、勞務和各項服務。企業由商家自主經營,壹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企業所在地按照國家規定征稅,稅後利潤歸客商所有。二、合資或合作企業,在董事會領導下,由雙方投資者共同經營,或由壹方經營。企業內部的發展規劃、供銷計劃、利潤分配方案、財務預決算以及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懲制度等壹切重大事項,都由企業自主決定。三、獨資、合資、合作企業除按國家規定減免稅外,五年內免征10%的地方所得稅。壹至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對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山區發展微利農、林、牧業,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及投資三百萬美元以上或高新技術、資金回收期長的企業,可減免地方所得稅五至十年,減免房產稅三至五年。

除國家限制的產品外,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可申請免征工商統壹稅。內銷產品或應稅出口產品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向本省提供專有技術應繳納的稅款(包括有關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經當地稅務機關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四、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所需土地,根據實際需要優先安排。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壹至壹百元。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山區從事開發事業和投資煤化工產品加工的企業,也可給予特別優惠,每平方米壹元至五十元不等,對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可免收土地使用費。五、利用外資項目實行六個優先。即:煤、電、水、氣、油等能源供應優先;國內原料供應優先;運輸優先權;安裝和使用通訊設備者優先;國內外匯和人民幣貸款優先;基礎設施和技術措施、項目安排和施工優先。六、獨資、合資、合作企業需要在本省購買的原材料、燃料、動力,按本省市場價格,以人民幣支付。用外匯支付的,價格優惠5%到10%。外商用利潤(外匯)購買本省自營出口商品或運往中國銷售的,價格優惠1%至10%。七、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的出口產品,如國內市場急需或需要進口,允許按壹定比例在國內市場銷售,並可參照國際市場價格以外匯結算。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該產品為省內市場急需,決定在省內市場銷售的,不能平衡外匯者,可申請本省地方外匯額度補貼。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部分微利出口產品可享受國內口岸運價補貼。8.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向中國銀行太原分行申請人民幣或外匯貸款時,可在國家規定的貸款政策範圍內,在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如果商人從外國銀行貸款在本省投資,中國銀行太原分行可酌情提供擔保。九、保護客戶提供的技術專利、技術秘密和專有技術,尊重其在使用中的合理限制和控制。未經另壹方同意,合資或合作的任何壹方不得將技術秘密轉讓給第三方。十、如果將利潤用於再投資,在本省舉辦新的合資、合作企業,新的投資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另外,對於再投資部分,合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除按國家規定退稅外,還給予壹定的退稅。用其利潤在本省興辦出口新產品的合資、合作企業,其投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等物資需要進口,外匯不足時,經申請,可酌情給予壹定的地方外匯額度補貼。十壹、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財會人員,由企業公開招聘、考試和聘用。十二、對來本省幫助進行技術研究、技術指導和管理指導,邀請應聘的外國專業人員,給予優惠待遇,生活費由受援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新增利潤,由捐贈人(或公司)和受贈單位按合同規定分享,或給予壹次性獎勵。對為我省提供有價值的經濟技術咨詢或咨詢服務,並通過采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外國各界人士,給予獎勵。13.為加快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進程,山西省人民政府組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專門機構,負責全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統籌協調,簡化項目審批手續,為客商出入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