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第四條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匯交。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復印件;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目錄。
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投資者提交。第五條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副本:
(壹)國家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獲得的數據和圖件;
(2)全國基本比例尺為1:5000,1:1:25000,1:50000,1:1:0。
(3)基礎航空攝影獲得的數據和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器對地觀測獲得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圖像數據;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綜合地圖(套、卷)和普通地圖(套、卷);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第六條下列測繪成果應當提交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壹)國家基本比例尺為1: 500、1: 1000、1: 2000的地圖、視頻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副本;
(2)5平方公裏以上比例尺1: 500、1: 1000、1: 2000、1: 5000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資料和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測繪成果目錄。第七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作者應當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全部測繪成果的副本,並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繪成果目錄。第八條測繪項目的投資者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壹個月內匯總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理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地名、邊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時。或者地面人工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變更後的資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後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第十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及時分類登記,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提供、轉讓和利用本公司保管的測繪成果。第十壹條測繪成果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和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要的保管設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要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登記證書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本單位的保密管理規定、內部使用程序以及包括保管設施和環境在內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予以批準;特殊情況下,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