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壹般100 ~ 700戶設壹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 ~ 3名代表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