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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財經法規 財務法規 會計法規有的很麽區別?

1、《財經法規》分為會計法規、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財經法規》知識面廣,結構嚴謹,語言通俗易懂,註重法規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是壹本符合高職高專教育特點的教材。 《財經法規》可作為高職高專會計專業和財經管理類相關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社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培訓和復習參考書。

2、財務法規是指規範企業財務活動、協調企業財務關系的法令文件。我國目前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制度有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等三個層次。其定義是: 國家立法和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有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體現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是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活動的準則和國家依法進行財政監督的準繩。 在中國,根據重要程度的不同,財務法規有些由財政部頒布,有些由國務院頒布,有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在不與國家統壹的財務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帶有補充性質的財務法規。財務法規的制定,必須服從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並且要適應經濟建設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中國財務法規的數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關企業的財務法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類:成本管理

關於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加強對企業成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而頒發的壹系列單行法規。這些法規作過多次修訂補充,其中比較重要的有:195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統壹成本計算規程》,1959年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成本計劃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197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幹費用開支辦法》和《關於加強國營工業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在總結現行各項有關成本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基礎上,1984年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對成本開支範圍、成本核算以及監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規定。

專項資金管理

關於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為了促進企業管好、用好各項專門用途的資金而制定的,包括對折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種規定。國家在壹些文件中,還規定了各類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業加強財務管理

關於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制方面的法規。為了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國家在許多文件中對此作過規定。如1961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對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專門列了壹章。1981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交企業經濟核算工作試行辦法》,1982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報告》,都是這方面的重要法規。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關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方面的法規。即為了保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完整和合理、節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單行法規。在固定資產方面,1979年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1980年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征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占用費的暫行辦法》。在流動資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歷次清產核資工作中作出專門規定,並且在歷年的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辦法中加以補充。

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

關於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對國營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調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壹系列法規。如1978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等。

3、會計法規(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法律、條例、規則、章程、制度等的總稱。它是以會計理論為指導,將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和方法,用法規的形式肯定下來,保證會計工作正常進行,以達到壹定目標的經濟管理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事務的處理以及有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規定。

中國會計法規的沿革:

(1)歷史

在中國歷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許多涉及會計方面的規定。據《周禮》記載,西周時就有設置“司會”的官職和進行月計歲會的規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關於會計工作的規定。宋朝設置有“會計司”作為國家主管財會的機構。在《宋會要輯稿·食貨》中記載:“錢谷簿書,皆依法置造”。

民國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曾於1914年頒布會計法,嗣後又頒布壹些如《國有鐵路會計條例》等專業會計法規。國民黨政府於1931年成立主計處以後,陸續制定了壹些會計法規,主要有《會計法》《會計師法》、《決算法》《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設計要點》等,同時在《公司法》、《所得稅法》等法規中,也有關於會計方面的規定。

(2)中華人民***和國的會計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即在財政部內設置了管理全國會計制度的機構——會計制度處(1950年 9月改為會計制度司,1979年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並確定會計立法應貫徹“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除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年以前為政務院)制定頒布外,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適應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3)建國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制定了大量會計法規,並且不斷改進、充實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按其內容,可以分為三大類: 會計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 1月21日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計6章31條,對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體制,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 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 包括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職責、技術職稱、任免和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條例》(1978)、《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1980)、《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81)等。

(4)法規

會計業務法規 :包括對會計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具體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等。這類法規,按照專業的不同,又可分為:①預算會計法規。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66)、《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1983)等②企業會計法規,包括企業通用的和各行業專用的會計業務法規。前者如《國營企業決算報告編送辦法》(1955);後者又可分為工業、農業、商業、鐵道、交通、郵電、施工等企業的會計制度。③建設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1983)。④農業生產隊會計法規。如《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會計制度》(1978)。⑤金融機構會計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營和對外經營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制度》(1982)、《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198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