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財經大學體育館舉行了精彩的煙花表演,吸引了很多學生。後來才發現,原來是壹個男孩放煙花是為了給自己喜歡的人暗戀壹個女孩。後來,學校領導做出了開除這個男孩的決定。
許多朋友透露處罰過重。那麽,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學校辭退男生是否合適呢?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煙花爆竹,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個人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要求:違規在內場燃放鞭炮或者其他商品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換句話說,學員的這種做法從罰款到治安拘留不等。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要求,違反治安管理法規要求受到處分,具有惡劣特征的學生,可以開除學籍。
後來,新聞媒體沒有進壹步透露學生是否被拘留的細節,很可能他們只是受到批評或罰款。如果沒有達到拘留的程度,說明情節比較輕,不極端,開除學籍有點過分。
學校經常做出如此明顯的懲罰,壹些網友做出了推論。這所學校是壹所民辦大學,剛剛完成本科評估。男生燃放煙花的個人行為很可能會危及這壹評價。如果評價沒有根據,學校可能會從本科降為專科。可以說,壹個人犯了壹個錯誤,他厭倦了與狗競爭。難怪學校領導的反應如此明顯。
自然,這個學生也有申訴的機會。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明確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果對復診決定有異議,也可以再次向省部級文教行政機關提起申訴。但是,即使保留了學籍檔案,也不可避免地要留校觀察和記錄。
人生的路壹定是不理智的浪漫的,卻不知道生活壹夜之間平淡而不誇張。為愛癡狂固然感人,但也需要提前做好付出代價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