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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資管新規執行通知:大方向不變 五方面松綁

 7月20日晚間,繼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後,央行也隨即發布了《關於進壹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4月27日資管新規發布後,社會評價總體積極正面。但也“確實了解到,金融機構對壹些資管新規執行中的還有壹些疑惑和不太清楚的地方,在執行中也存在壹些過急過快苗頭。”

 “目的是為實體經濟創造健康的貨幣金融環境,從原則上看,通知不是對資管新規的突破和修改,是堅持資管新規的核心條款,主要內容不突破,堅持結構性去杠桿不動搖,同時切實服從於當前中國宏觀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該負責人強調。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進壹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二是進壹步明晰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三是進壹步明確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

  央行進壹步明確了六大事項:

 壹、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二、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三、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四、對於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五、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六、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北京大學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表示,“資管新規”相當於對中國金融市場資產管理業務模式的整體重塑,無論是金融機構業務重新梳理,還是經濟主體的產品接受程度,都需要具有明確、可操作的方案。

 他強調,“資管新規”細則始終堅持去杠桿的政策方向不動搖,進壹步明確了監管標準和要求,更充分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實體經濟合理融資需求,有利於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將為實體經濟創造健康的貨幣金融環境,更有條件打贏防範重大風險攻堅戰。

  附:《關於進壹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說明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部署,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十九屆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壹次會議的精神,實施穩健中性貨幣政策,繼續推進金融改革開放,規範金融秩序,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為進壹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制定了《關於進壹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壹、制定背景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在規範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了《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以促進《指導意見》平穩實施。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進壹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二是進壹步明晰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三是進壹步明確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

 《通知》對《指導意見》第十條進行了進壹步闡釋,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非標),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同時,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壹定時間,《通知》進壹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壹部分老產品投資壹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三、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余成本計量。

  四、過渡期結束後的安排

 為認真落實《指導意見》關於“確保平穩過渡”的要求,《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占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對於因特殊原因難以回表的非標和過渡期後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權類資產,《通知》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妥善處理。

 此外,為促進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由金融機構自主制定整改計劃,監管部門予以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