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紅線外用地由規劃部門規劃。只要規劃好了,什麽都可以建。規劃後,沒有必要在建設住宅小區之前進行建設。同時,小區建成後也可以規劃垃圾房,這個權利在政府部門。只有小區建成後,小區內的業主才有權利對小區內公共設施的變動提出異議。
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附圖中有壹個簡單的地塊平面圖。
住宅區業主的權利:
第壹,房屋產權。
業主對所購房屋的權利來源於所有權,即房屋產權。政府為業主規定的基本財產權益是:道路、綠化、休息區、空置區、電梯、樓梯、走廊、過道或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設施的權益。
所有權是指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如屋頂廣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綠地等。,同時取得商品房的產權。
二、自主選擇物業服務的權利: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業主有權選擇管理物業的方式。在共有財產的處分中,這壹權力由全體業主行使,通常授權業主委員會具體行使。共有財產的任何個人所有者都無權單獨行使這壹權力。
在業主享有的權利中,房屋所有權是基礎和核心,共有和成員權的產生和存在都源於專有所有權。會員權是與物業管理最直接相關的權利,包括:知情權;投票權;參與制定法規的權利;選舉和罷免經理的權利;請求權;監督權。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是主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出席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