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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司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壹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黑龍江法院網-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國人大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