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6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廳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新聞宣傳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廳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網上審批和績效評估工作;承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
參與研究提出工資、津貼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彩票財政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承辦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定標準等工作。
(三)條法處
起草有關財稅方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負責廳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承擔廳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組織全省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參與廳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
(四)稅政處
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權限範圍內,研究提出地方稅稅種的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省級預算調整事項;承擔省直部門綜合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承擔省對市、縣(區)等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擬訂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算。
(六)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統計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債發行、兌付。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擬訂省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研究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統壹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體廣播、宣傳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經濟建設處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地方鐵路等國有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權益;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壹)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外經處
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外經貿、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外經貿、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工資及生活待遇標準和有關費用開支標準。
(十三)企業處
承擔工商經濟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國有工業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處
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省政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政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五)外債處(世行亞行貸款辦公室)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承擔財政部交辦的與有關國家政府開展財經對話的具體工作。
(十六)會計處
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代理記賬管理;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
(十七)統計評價處
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參與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省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廳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廳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
(十九)農村綜合改革處(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牽頭組織全省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壹事壹議”財政性資金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制定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財政監督員辦事處
負責困難縣財政指導工作,參與指導困難縣財政預算、決算編制,監督分析困難縣財政收支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省級財政用於補助市縣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壹)會計委派處
擬訂會計委派制度的具體政策、辦法;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委派工作;按規定組織省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委派人員,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
(二十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的相關工作。
(二十三)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擬訂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匯總編制省直部門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負責省本級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負責指導全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的網絡建設與維護;管理財政票據,負責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開展非稅收入征繳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
(二十四)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省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的政策規定,監督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受理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省級政府采購方式;負責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省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批專控商品;負責組織查處控購方面的違規事項。承擔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年度計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與省財政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按省政府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項目。承擔省政府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教育培訓規劃。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