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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最低生活標準

壹、武漢市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910元。武漢市農村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780元。

二、農村特困人員每人每月1820元;城市貧困人口1500元。

分散孤兒和事實上無人陪伴兒童的撫養標準為每人每月65438元+0.820元,

孤兒集中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2912元。

三、符合40%救濟的60年代精簡退職老工人,不符合40%救濟的60年代精簡退職老工人和國民黨救濟人員的救濟標準從每人每月730元。

城市低保標準:城市低保人均補助水平為低保標準的94.6%。包括:低保費、附加20%補貼、水電補貼。

農村低保標準:農村低保人均補助水平為65438+低保標準的000%。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因家庭成員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道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低保要專款專用,拖欠或挪用都是違反政策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舉報,也可以聯名到其監察機關。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或者故意為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國家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費用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壹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