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領結婚證流程如下:1。男女雙方都需要準備相關證件和材料。2.雙方應親自前往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交上述證件和材料。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並發給結婚證。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壹)本人的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壹)本人有效護照和居民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處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壹)本人有效護照。(2)由居住國的公證處或主管當局出具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證明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2)由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並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