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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問題壹:什麽是要約收購義務? 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這項義務可以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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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為什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到29.9%時候,為什麽都避免觸發要約收購? 超過30%再增持會觸發要約收購,需要按照市場價向另外70%的全體投資者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就是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壹般的機構沒有實力也沒有意圖去私有化壹家上市公司

問題三:全面要約收購的全面要約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準方可進行。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壹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問題四:全面要約收購的要約條件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問題五: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翻譯是:什麽意思 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翻譯

prehensive tender offer obligation

問題六:要約收購的全面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1.以要約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壹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準方可進行。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壹上市公司進行收購。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壹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要約......>>

問題七: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妳理解錯了,這句話是這樣的, 當壹個單位或個人擁有壹家公司股份的百分這三十時,他有兩種選擇,第壹種是要約收購,這妳理解,還有壹種新修改的辦法叫“爬行條款”,既每年增持不超過2%,直至達到50%以上。但是每年增持的2%的股票是有六個月的鎖定期的,也就是說在這時期不得出售這些股票。所以這兩種辦法收購人可以自由選擇是這樣的。 第二個問題,這個問題是這樣的,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準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妳的問題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只能這樣回答。

問題八:為什麽持股超過30%後收購人需要發出收購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所作的重大調整,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調整為強制性要約方式,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復雜的審批礎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1.轉變監管方式,明確監管範圍。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兩個重要變化:壹是從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把關下的部分要約收購;二是從完全依靠監管部門事前監管,轉變為適當的事前監管與強化的事後監管相結合。

基於重要性原則,監管部門根據投資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1)對於持股介於5%壹20%之間的,要求其簡要披露信息,僅須報告;(2)對於持股介於20%壹30%之間的,要求詳細披露;對成為公司第壹大股東的,比照收購人的標準,要求其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監管部門對其實行事後監管,發現其不符合收購人要求的,通過並購委員會審議,監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收購,限制其表決權的行使; (3)對於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依法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履行法定要約義務或申請豁免,監管部門在15日內限期審核;(4)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間接收購,壹並納入規範。

2.規範收購人和出讓人行為,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突出問題。針對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收購人無實力、不誠信、原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後金蟬脫殼等突出問題,從對收購人(買方)和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賣方)兩方面加以規範。

壹是對收購人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規範:(1)對收購人主體資格予以規範,對於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禁止其收購上市公司;(2)明確界定壹致行動人的範圍,對壹致行動人既作出原則性界定,又逐壹列舉,並將舉證責任落在壹致行動嫌疑人身上,促使隱藏在背後的收購人浮出水面;(3)對收購人提出足額付款要求,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導致收購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後轉移上市公司資金用於收購,出現“空手套白狼”的問題,規定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4)對收購人提出持續監管要求,除財務顧問在收購完成後的12個月內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督導外,要求收購人實行向所在地證監局的每月報告制度,通過證監局加強持續監管力度;(5)發揮地方 *** 的作用,證監局在收到收購人的書面報告後,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地方 *** 征求意見,以使地方 *** 協助監管部門做好後續監管工作。

二是對作為出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從以下兩方面予以規範:(1)要求作為出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義務對收購人的收購意圖、實力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予以披露;(2)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占用、違規擔保等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要主動消除損害,未消除損害之前,不得轉讓公司控制權;如控制權轉讓收入仍無法消除損害的,要求出讓方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約保證,並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減少監管部門審批豁免權力,允許收購人限期 *** 增持。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央與地方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因此,對於跨地區、跨部門的國有單位之間轉、止國有股,凡是作為不同的商業利益主體進行的,壹般不予豁免,以體現法律對國有、民營、外資公......>>

問題九:關於上市公司並購,30%觸發要約收購,具體的目的是什麽?證監會批準的要約收購豁免具有什麽效力。如題 謝 行政許可事項要約收購義務豁免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 《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收購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證券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 *** 。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壹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 (壹)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 (壹)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 (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

問題十:豁免要約收購的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法定情形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情形作了細致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三個月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獲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壹)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這種情況雖然由於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改變,好象不符合真正意義上的收購,但在實踐中還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都是國有企業,雖然國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各個國有企業實際上也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股份轉讓也可以看成是收購行為。(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借殼上市的收購者通常利用本條款達到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收購者尋覓到了陷入財務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標上市公司後,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受讓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在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公布資產重組方案,提出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此時收購者公布的資產重組方案的優良將直接關系到能否通過要約收購豁免,因此收購者註入或置換進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十分重要。針對目前市場上數量不少的殼公司,本豁免條款為優質企業借殼上市提供了可能。(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導致投資者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壹種最典型的情況是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由於歷史原因,目前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都規模不大,而控股股東卻往往是巨大的集團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資產不過是其全部資產中的壹小部分。而且由於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僅作為其控股股東的融資平臺。如今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A股市場即將實現全流通,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新股,註入其全部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願望越來越強烈。而在這過程中,難免會觸發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條款。那麽通過本條豁免條款,就可以申請免去要約收購的義務。(四)基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條款申請要約收購豁免時收購者需註意引起股份轉讓的裁決的主體只能是法院。(五)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本條是擴展條款,表明中國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2005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其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這壹規定,豐富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促進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而許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機會實現了原本能以實現的股權變動。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的最後壹種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當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例如壹個上市公司在外發行了A股和B股(境內上市外資股),那麽當收購者在A股市場增持股份滿足全面要約收購情形時,由於股份種類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據此條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