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誌願服務記錄和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發放,保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誌願服務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誌願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誌願服務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記錄,是指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通過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紙質載體記錄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記錄證明,是指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根據誌願服務記錄信息形成的,能夠證明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的材料。第三條記錄誌願服務信息、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第四條誌願服務組織記錄的誌願服務信息包括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和評價等內容。根據工作需要,誌願服務組織還可以記錄與誌願服務有關的其他信息。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其他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紙質載體記錄誌願服務信息。其他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紙質載體以及其他形式的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信息等。,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統壹的信息數據標準,進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
法律依據
請按照《誌願服務記錄和證明發放辦法》第五條填寫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居住地區、聯系方式、專業技能、服務類別等。第六條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可由誌願者本人在誌願服務信息系統中錄入;經誌願者同意,也可以由誌願服務組織進入。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誌願服務組織發現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明顯錯誤、缺失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要求誌願者修改、補充。第七條誌願服務包括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的姓名、日期、地點和服務內容。
點擊誌願服務記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