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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法律主體性:

甲方土地承包合同範本名稱:乙方名稱: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規和政策,本著自願、互利、公平、平等的原則,訂立以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1。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通過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乙方不得改變出讓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業生產,本合同雙方約定:xxxx III。流轉期限及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自X年起至X年止。四。轉讓土地的類型、位置、面積和等級:甲方將承包耕地(荒地、林地和其他土地)轉讓給乙方,土地的具體位置(名稱、面積)。(可提供詳細清單,並附上當前土地情況的平面圖)。五、出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時間:合同當事人約定土地出讓金以現金(實物)方式支付。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X元/畝(或X公斤/畝實物),共計X元(或X公斤實物)。不及物動詞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按合同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到期按合同規定收回出讓土地。(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約定行使土地經營權,協助調解乙方與其他承包方在用水、用電方面的糾紛,不得幹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有權在轉讓的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土地流轉費,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切實保護流轉耕地(荒地、林地等。).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壹)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壹致;(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化;(三)壹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乙方無力經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5)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違約責任:(1)甲方非法幹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損失。(2)乙方違反本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荒蕪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破壞;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十、合同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轉讓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調解解決。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壹致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I。其他約定事項:(1)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原發包方各壹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壹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流轉合同或者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自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2)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達成壹致意見,並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簽字:年月日YY年月日YY。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壹)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三)流通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出讓土地的用途;(五)雙方權利和義務;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八)違約責任。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