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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證明自己是“三無人員”?

“新國十條”及“深十三條”均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即對三無(無當地戶籍、壹年以上社保和納稅證明)人員停貸,三無人員因此無法獲得貸款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個人認為應屬於情勢變更範圍,並在深圳仲裁委代理壹案,沒想到仲裁委以申請人是否屬於此類“三無”人員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是否會被商業銀行因風險考慮而暫停發放貸款為由駁回申請人要求返還定金的請求!現請教於同仁:    1、申請人提供了身份證及戶籍本證明自己非本地居民,但是由於沒有在深圳繳納社保及納稅,對此“沒有的事實”如何舉證?社保局和稅務局只會給繳納社保和稅款的人開具證明,不會給沒有繳納社保和納稅的人開具證明。    2、“新國十條”及“深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實踐中凡“三無”人員全部暫停貸款,但銀行只會口頭告知不給貸款,並拒絕接受首期款監管,並不會給個案當事人出具證明,如何證明各級銀行都停止給“三無”人員貸款?    3、法法官或仲裁員閉門造車,對政策影響巨大的二手房糾紛不考慮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僅憑對政策條文的字面理解,以當事人無法舉證為由裁決當事人敗訴,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如何預防?    答:情勢變更意思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 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據此,上述政策變化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並不適當。主要理由如下:  1. 上述新政雖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但合同的基礎並沒有動搖或喪失。能不能貸到款並不是合同的基礎,合同的基礎是合同雙方對標的物及相應價格和付款條件(指壹次,還是分期)達成合意。能否貸到款以及如何還款是買方和銀行之間的關系,和購房合同本身沒有直接關系。況且,銀行也並非唯壹的可以貸到款的機構,可以同公司借,同親戚、朋友借,還可以抵押現有的房產或其它財產貸款。如果法官僅因上述理由就以“情勢變更”而判決解除合同,那麽如果買方惡意利用這壹政策而解除合同,法官又如何來保護賣方的利益呢?    2.繼續維持合同效力也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房價天天漲的時候,繼續維持合同效力反而是對買方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