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費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費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壹詞讓《通知》壹度成為財政領域的熱門話題。
通知指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費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壹劃轉稅務機關征收,2022年1起全面實行征管劃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到稅務機關後會帶來哪些變化?土地出讓收入的權屬是否會發生變化?對此,《國家商報》記者第壹時間采訪了多位專家進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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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入仍屬於地方政府。
上述政策先試點後推開。1 2026 5438年7月起,選取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作為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的單位,探索完善征管流程和職責分工,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尚未開展匯算清繳的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匯算清繳準備工作,2022年6月5438+10月1起全面實施匯算清繳工作。
財政部發布通知後,有人認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可能意味著未來土地出讓收入的所有權將發生變化,資金分配格局也將發生變化。
對此,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財稅領域專家壹致表示,這種觀點是壹種誤解。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施鄭文在接受《國家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沒有變,但征收部門變了。以前是自然資源部門征收,現在是稅務部門征收,但是這個收入還是屬於地方政府的。
北京大學財經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國家商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如果要改變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和資金分配,必須引入新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制度和機制。在沒有這種制度和機制變化的情況下,不能說土地轉讓收入的所有權將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稅務機關而改變。
劉劍文還指出,未來相關政策實施後,土地出讓收入仍將屬於地方政府,但征收主體發生了變化。
《國家商報》記者還註意到,《通知》明確,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後,上壹年度及以後年度未繳收入和按規定分期繳納收入由稅務機關負責收儲,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
推動地方政府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為什麽要移交稅務機關征收?
對此,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徐紅向《國家商報》記者指出,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是現代化稅費管理的舉措。第三次稅收征管改革後,將建成統壹的納稅服務平臺,有助於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協調財政資源。
劉劍文告訴記者,目前,中國的許多非稅收入已經轉移到稅務部門征收。例如,所有社會保險費都由稅務機關征收。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的稅務機關也負責征收非稅收入。
記者還註意到,就在幾個月前的2021年3月,財政部發布公告稱,自2021年7月起,將自然資源部門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收的城市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同時,有專家向記者指出,雖然目前向稅務部門移交土地出讓收入並不改變其所有權,但從長遠來看,此舉仍有深遠影響。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楊昌分析,未來“豎線”稅務部門將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這樣中央政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地方土地出讓收支的具體情況。短期來看,由於今年的預算安排,地方政府行為具有壹定的延續性。但從長遠來看,它將引導地方政府的行為,使其在土地出讓中更加謹慎,並推動其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征收規範程度將顯著提升。
對於房地產行業來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會有哪些影響?
對此,楊昌向《國家商報》記者表示,過去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存在壹定的彈性空間。例如,房地產開發商獲得土地後,需要按規定將土地轉移到帳戶上;但何時到賬,是壹次性到賬還是分批到賬,存在協調空間,往往會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壓力和資金成本產生較大影響。
未來土地出讓收入將由稅務部門征收,征收的嚴格性和規範性將顯著提高,房地產開發商減少資金壓力和財務成本的協調空間可能會被壓縮。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國家商報》記者分析道。由於土地市場的復雜性和各地土地出讓金收取的不透明性,過去有很大的“可操作性”空間,土地出讓金進入國庫的過程可能受到人為幹擾。
出讓後,相關土地成交後,自然資源部門需要提交土地成交情況,稅務部門也要對交易情況進行審核,督促房企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這壹結論,土地出讓金征收主體的變化規範了土地出讓金征收的流程,加重了與土地出讓金相關的財務紀律和會計紀律。同時也減少了過去各種不透明、不規範的情況,從而降低相關金融風險。這恰恰促進了“土地財政”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
嚴躍進還向記者指出,根據本次征收主體的變化,後續房企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過程中需要聯系稅務部門。具體而言,需要了解非稅收入壹般申報表的詳細信息,支付的軟硬件環境,並註意支付的調整和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