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這是公開發行的特征之壹,它指向公眾不特定的證券發行。不管發行多少人,只要不面向特定公眾,都是公募。
(二)向總數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特定對象”主要包括發行人內部人員,如股東、公司員工及其親友,以及與發行人有關聯的公司、機構和人員;另壹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壹般來說,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人數相對較少,且該對象與發行人有壹定聯系,更了解發行人的情況。因此,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是非公開發行的特征之壹。但如果特定對象人數過多,就會失去非公開發行本身人數少的特點,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公開發行。因此,公募的定義也要考慮人數。為此,《證券法》規定,特定對象人數超過200人的,屬於公開發行。人數定義為“累計”是為了防止發行人通過多次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而逃避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批準和監管。根據該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無論發行多少次,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否則就是公開發行,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這是壹個籠統的規定,即除前兩項中對公募的定義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募都有規定。
此外,《證券法》還對證券非公開發行進行了規範,即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說服或變相公開發行的方式進行,否則將是公開發行,從發行手段上將其定義為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