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適用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我國駐境外機構在境外采購的;
(五)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政部履行職責
(壹)擬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
(二)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中央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八)確定並調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範圍的限額標準;
(九)編制中央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中央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壹)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三、采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壹)統壹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
(三)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法律依據:
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