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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等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壹、不適用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我國駐境外機構在境外采購的;

(五)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政部履行職責

(壹)擬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

(二)研究確定政府采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中央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中央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八)確定並調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範圍的限額標準;

(九)編制中央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中央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壹)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三、采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采購事務:

(壹)統壹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

(三)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法律依據

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