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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當官不修衙,為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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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古人有“官不修衙,客不修店”的說法。官不修衙的主要原因,當是財政卡死,審批麻煩,以及制度風紀等種種限制。所以,除了少數利用前朝王宮改建者外,絕無大蓋豪華辦公樓所的可能

北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九月,剛上任不久的杭州市長(知杭州)蘇東坡,給中央上了壹道《乞賜度牒修廨宇狀》,大致內容是:杭州的機關用房,多是五代吳越割據時留下的建築,百余年來,風雨腐壞,日就頹毀。各級政府因財政拮據,尤諱修造,開銷達十千,就必須請準上級,不得擅支,所以只能因循支撐,茍延歲月。熙寧時,臣曾來杭州任通判,已見州署屋宇紛紛傾斜,如今又過十五六年,其壞可知。到任這壹天,眼看州府樓廡歪倒開豁,都用小木橫斜撐住,每過其下,栗然寒心。再問通判等同僚,各自衙署的情況都是這樣,每遇大風雨便不敢安睡。今年六月,簽書判官廳辦公屋倒塌,壓傷書吏二人。八月,鼓角樓坍毀,壓死值樓匠役全家四口,其中還有孕婦壹人。現在各單位的官吏及其家屬,無不擔憂負恐。臣不敢坐視,連日組織檢查,僅大面積墮壞的危房就有二十七處。估算修換費用,總得四萬余貫。要是等三五年內全部坍毀再作改建,那就遠非四萬余貫了。故請求批給杭州二百道度牒(官府發給的僧道出家憑證),自行出售,以充公廨修換費用。如蒙中央調查,所述失實,所請失當,臣甘伏欺罔之罪。

蘇東坡的這道申請是否獲得批準,筆者未作考證,但彼時官府修建衙署之不易,財政之匱乏,以至要靠中央特批度牒變賣才能解決壹次大修費用,恐怕是現代人難以設想的。

北宋開始,擅修廨舍要受處分

從頭追溯,古代的衙署修建制度,有壹個演變過程。據史料記載,兩晉六朝、隋唐官府多有修建衙署的自主權。從北宋開始,朝廷對財政管理嚴格,凡州軍常例之外的財務,都需先稟報代表中央財政的轉運司,由轉運司審核上奏,絕無擅自決定的權力。以營造工程為例,據歐陽修《偃虹堤記》介紹:仁宗慶歷時,嶽州欲修偃虹堤,先向轉運司申請並提出方案和預算,轉運司選擇能員下州踏勘,審核方案,歷經三次反復修正,再奏上朝廷,由三司(最高財經機構)審議,“然後曰可”,即下達批復。試想,利國利民的堤堰修建尚且需要經過如此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比之下,看不出有什麽直接經濟效益的辦公用房、吏員宿舍之類,要想動用財政修建,談何容易?本文篇首所引蘇東坡奏疏中,“近年監司急於財用,尤諱修造,自十千以上,不許擅支”等語,大抵就是這些制度的反映。

《續資治通鑒長編》中,常可看見地方官員因修衙而受處分的記載。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杭州知州薛映和上司姚鉉嘔氣,薛映向禦史臺檢舉姚鉉數事,其中壹條就是“擅增修廨宇”,經禦史臺查實後,姚鉉從轉運使降為連州文學。數年後,中央還發過文件,詔各路監司“無得擅修廨舍”。

有財政控制,有處分先例,不難想見,宋代的地方衙署建築,年久失修者不在少數。而且,宋朝在衙署物業管理上,也有制度。《容齋四筆》卷十二記載,北宋建國初年,太祖趙匡胤就頒過壹道詔書,要求所有“諸道藩鎮郡邑公宇及倉庫,凡有墮壞”,都必須即時“繕修”,“自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其治所廨舍,有無墮壞,及所增修,著以為籍,叠相傳授”。就是說,凡有關官舍物業的損壞和增建,都要記錄在案,作為前任向後任辦理交代的內容。與此同時,該記錄也要“對書於考課之歷”,即列為官員考核的項目,“損壞不全者,殿壹選(扣壹分);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加壹選(加壹分)”。

設身處地,壹邊是財務上的多方制約,壹邊又有移交和考核制度,真有點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強人所難。面對這道難題,許多當官的都會選擇加壹分不如少壹事,因為官員都有任期,滿任就要走人,公家的房子帶不走,申請經費之難前已有述,稍微有點規模的修建,少說也得好幾個月才能竣工,這壹系列麻煩,同可能會有但未必定有的“損壞不全者殿壹選”相比,孰輕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反之,有心辦點實事而又怕被人抓辮子的修衙官員,則需格外當心。蘇東坡曾因範純粹邀約,寫過壹篇《滕縣公堂記》,大意是:滕縣的衙署是前朝留下的老建築,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即大宋建國六十余年後,才由知縣張太素主持,搞了壹次大修。其後歷任長官都怕犯錯誤,“欹仄腐壞,轉以相付,不敢擅易壹椽”。又過了五十多年,有贊善大夫範純粹被貶到滕縣來做縣令,實在看不下去了,再來了壹次大修。從辦公用房,到機關宿舍,總***壹百壹十六間房屋,全都裝修壹新。唯獨知縣和家屬生活起居的這壹攤“未治”,道是“吾力有所未暇”。說白了,就是先得洗脫修建衙署圖個人享受的嫌疑,以免被人抓小辮子。

總之,兩宋三百多年,儉修衙署、少修衙署,逐漸形成為仕宦者的普遍觀念。我們看宋人撰寫的重修衙署壹類文字,大多要強調原先怎樣破敗,以及重修工程毫不騷擾民眾雲雲,壹種惟恐被人指責的心態,很自然地流露出來。

明朝定制,天下衙門統壹模式,卻有很多衙署無力達標

明代的衙署修建,大抵有以下幾個“看點”可述。

其壹,各級衙署的基本結構、建築規模和修繕標準,都須恪守建國初期以詔令形式頒布的“規式”,也有稱“法式”或“制度”的。這些規式,隨後又為清朝所沿用。今山西、河南、江西等地,都有壹些明清州縣衙署建築的遺存,有的還開辟為特色旅遊的景點。都去參觀壹遍,馬上能感覺到天下衙門壹個樣。

其二,“規式”有限定,達標無要求。就好比現在有個處級單位可買寶馬車的規定,但並不要求妳非得坐寶馬,經濟能力不夠,可以先將就坐桑車嘛。事實上,明代的地方政府,特別是州縣級衙署,大多是在毀於戰火的元朝舊治上重建的,始創時都因陋就簡,往往要經過上百年時間內多次增修擴建,才能達到規制。《嘉靖江陰縣誌》卷壹介紹縣署建設的經過:洪武元年(1368年)始建,宣德五年(1430年)增建壹次,到弘治八年(1495年)再加繕葺,這才可稱“制度大備”。更有因經濟能力限制而始終未能達到規制的,如歷任上元、宛平知縣的沈榜曾抱怨說:南京的上元和北京的宛平是同壹個級別的京畿首縣。上元的衙署俱照國初所定規制建造,“基度崇廣,木石攻堅”。宛平呢,自永樂遷都北京到萬歷壬辰(1592年),近二百年時間了,其公署規制遠不能同天下第壹縣的地位相稱:占地面積太小,大堂之後不過數尺就是知縣辦公室。後廨(即知縣及家屬住房)僅壹套,曲直不齊,且與民房比鄰。其他如糧馬縣丞、軍匠縣丞、管屯主簿及典史等幾個官佐的官邸,都與市民聯墻,聲音可通。吏員宿舍無專用地皮,就在各官邸之間見縫插針,所以大部分吏員都借居民房。“顧不知創自何時,何所遷就,而因陋就簡、粗備如此也!”不僅是奠基時因陋就簡,往後也壹直缺乏改善達標的條件。沈榜自述,他於萬歷十八年(1590年)七月來宛平接印時,庫存僅五十二兩銀子,而等著支付的各項款子即達四千多兩。看來,財政窘迫應是沈榜及其前任們安於現狀的重要原因之壹。

其三,無論財政支出預算或基本建設立項,衙署修建都被列為“不急之務”,甚至連中央政府的辦公機構也受同樣對待。比如,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朝首都從南京遷到北京,但五府六部及其他寺監等中央部院的辦公樓,沒有新蓋過壹間,“皆因舊官舍為之,散處無序”。其中掌管外交和朝貢事務的禮部,及其隸屬機構會同館(國賓館),因為有個大明朝的體面問題,實在感覺尷尬,這才於宣德五年至六年(1430~1431年)率先建成禮部和會同館。其余吏、戶、兵、刑、工各部,五軍都督府,以及都察院、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太常寺、通政司、錦衣衛、大理寺等,都要到正統七年(1442年)以後,才開始陸續興建。

上個世紀40年代,單士元和王璧文先生曾遍采《明實錄》、《明典匯》、《明會典》等史料,編成壹部內容豐富翔實、厚達25個印張的《明代建築大事年表》。該年表將衙署、倉庫、監獄、企業、學校、養濟院等財政撥款單位合為壹編。筆者無意中發現政府對學校建設的重視遠遠重於衙署。比如,首尾三十壹年之洪武期間,府州衛縣的學校新蓋或重建了674所,同壹時期的地方衙署工程只有26個。再如永樂期間,府州衛縣的學校蓋了97所,地方衙署工程只有5個。宣德正統時期,京朝衙署全面興建,從中央到地方,總計有55個建衙或修衙項目,但還是比不上同壹時期的學校興建或重修項目***159個。走筆至此,自然會聯想到媒體上關於“豪華衙門”與危房校舍的對比報道,真不知說什麽好。

清朝新制,欲修衙署自己掏錢

清承明制,對修衙扼制更嚴。從中央到地方,俱無這項經費可支,誰想修建衙署,壹概自己掏錢。具體辦法是:凡衙署壹些小滲漏損壞,責令隨時自行粘補。其有實在坍塌過甚者,才許分別緩急,樽節(即盡量從簡從儉)估報,準其借動閑置銀兩興修,再於借款人養廉銀內逐季扣還。其修建費用,道、府不得過壹千五百兩,同知不得過八百兩,通判不得過六百兩;州、縣大治不得過壹千二百兩,中治不得過壹千兩,小治不得過八百兩,佐雜、首領不得過二百兩。其扣還時間,從領銀下季起算,最初是道、府州縣官限於三年內扣清,佐雜首領限於四年內扣清。以後年限有放寬,最長可達八年。

欲修衙署,不僅得自己掏錢,還得確保工程質量,否則還要追究責任並承擔經濟損失,連帶驗收工程者壹起受處分、扣工資:“凡官員預借廉俸興修衙署,系舊料移建他處,或全行拆卸,另行建蓋者,於工竣後,保固十年限內,遇有坍塌倒壞,令後任查明前修原案、估計工料,說明上司,委勘切實,著落原辦官照數賠繳,並得委驗出結之員,報部參處,照不行查明給結例,罰俸壹年”。

無須繼續引錄和比較,僅以上數條,就足以使“官不修衙”的觀念較之明代更深入人心。請看號稱“清代第壹廉吏”的於成龍自述始任廣西羅城知縣的情景:“黎明上任,(縣衙)無大門,無儀門,兩墀茅草壹如荒郊。中堂草屋三間,東邊隔為賓館,西邊隔為書辦房。中間開壹門,入為內宅,茅屋三間,四圍俱無墻壁。哀哉,此壹活地獄也,胡為乎來哉!”

媒體上曾有河南濮陽大建豪華辦公樓和幹部別墅的報道,並稱資金來源除財政撥款外,還有下屬單位的“支持”。這種籌款之道,倒是古已有之。如《八旗通誌》記載,康熙四十年(1701年),有人給皇帝上奏,說廣西撫、藩兩個衙署的裝修或修建,存在私派問題。康熙讓新任廣西巡撫蕭永藻查明回奏。蕭永藻上疏稱:經調查,巡撫衙署所有鋪陳器具,都是在省會的各單位自願“湊集供應,非出派捐”,現在臣已命令全部退還;至布政司修建衙署,亦都出於“各屬自捐”,惟有壹個知州劉正國,被查出“私派民間銀八十兩”的問題,應予議罪。結果,撫、藩兩署的問題不再追究,惟有劉正國被“革職逮問”,做了敷衍輿論的替罪羊。

情理上講,州縣也可以向上司學習,讓“各屬自捐”修衙費用。事實上,古代縣鎮城關的許多公益性工程,諸如鋪路修橋,興建學校,或者蓋座文昌閣,建個風水塔,很多都是由政府倡導“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搞成的。不過對紳商來講,架橋鋪路後建個涼亭立塊碑刻,可以彰顯善行,垂名後世;建個風水塔什麽的,對自家子弟的科場文運也有好報。惟獨這個衙署,既不是自己住的,而且住在裏面的人說走就走,並非壹直可以巴結依靠,所以都提不起積極性。如此,州縣衙署的修建資金,倘若帶上“捐助”的標簽,百分之百都逃脫不了“科派”兩字。清代《刑案匯覽》上,有好幾個此類案例。有個山東臨朐知縣嚴家正,“因籌備書院經費及修理衙署,輒行科罰縣民沈文泗等銀錢”,案發後以坐贓論處,就地革職。還有壹個宛平縣丞徐振,剛上任不久,就以“賀印”為名,要紳商給他送錢,道是“收得銀錢為添補修造衙署之用”。事情捅到上面,沒人護他,結果被以“官吏非因公務科斂財物入己”的律條定罪,不僅罷官,還“擬杖六十,徒壹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