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物權編新增了壹個叫“居住權”的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居住權這壹概念。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二為壹。我們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對房子之下的土地擁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權,住宅70年產權到期可自動續期。如今,在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外,又新設“居住權”,究竟對老百姓會有什麽影響呢?
居住權的存在,壹定程度上能夠保障部分弱勢群體的權益,也同時滿足了壹些社會需求。比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分離家產時,房子歸夫妻其中壹方所有,但另外壹方居無定所時該怎麽辦呢?現實中法院常常從民法基本原則出發,判決居無定所的壹方仍可住到原來的房子裏,直到有別的住所為止,這也是壹定程度上居住權的適用。最近幾年“以房養老”問題層出不窮。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老金直到去世。壹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壹權利就壹直存在,這樣壹來便可幫助許多老人免受騙局之苦。現實生活中,如果老人壹旦給保姆或親戚設立“居住權”,老人去世後,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保姆或親戚仍享有居住權。 如果“居住權”是終生的,保姆或親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得再次用於出租。當然,保姆或親戚只能居住,沒有資格進行轉讓買賣,其子女也無法獲得繼承權。
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將會對未來房產價值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房產交易安全也需要引起重視,過去房產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未來房產交易時,則必須要考慮到居住權是否存在。
2、 見義勇為免責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發生後,“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卻壹度困擾公眾,案件中被告彭宇因為熱心幫助了被撞老人,最後反而被要求支付醫療費。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屢次發生,引發熱議。《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民法法律制度體系中並沒有完整的針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於各個法律制度之中。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是通過申請補償的方式來實現。例如《民法通則》中關於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釋等等。
此次《民法典》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今後不管是救助人,還是法院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更有法律依據了。更好地保護救助人的權利,防止救助人被賴上,通過法律的規定為自願實施救助的人撐了個腰,給了法律的支持。善意救助的行為得到了鼓勵,因此這壹條也被稱為“好人法”。
3、 明確保護個人信息
大數據時代,怎樣有效地保護個人信息是公眾面臨的重要問題,十九大報告中曾明確提出的“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都離不開個人隱私的保護。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11號,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明確利用信息網絡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擴大犯罪主體範圍,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從重處罰,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我國壹直將個人信息保護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更是明確了自然人對個人信息享有受保護的權利,要制止任何組織收集、存儲、保管個人信息,以及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對違反規定者要進行嚴格的處罰。在數字化時代,民眾有時會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並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4、 “頭頂上安全”得到守護
近年來,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傷害的案件屢屢發生,這使“頭頂上的安全”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以前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壹些案件中,因難以確定肇事者,最終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同賠償。在2000年重慶“煙灰缸案”中,郝某在重慶市渝中區學田灣正街被壹個從高樓上掉落下3斤重的煙灰缸砸成重傷,由於無法確定煙灰缸是哪壹戶拋下的,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可能性的22家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每戶承擔8101.5元。“壹人拋物,全樓買單”,過去這樣的規定,無辜者實在有些冤枉。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同時要求公安等機關在發生類似案件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律開始實施後,物業要相應的擴大自己的職責範圍,更好的為小區居民提供壹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公安機關更是“被點名”要求查清責任人,避免了不作為的情況,相信以後全樓連坐的情況有望避免發生。
5、向霸座者說“不!”
2019年廣東省曾出臺相關條例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鐵或火車,強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壹直受社會關註和爭議。
《民法典》此次對乘客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將“反霸座”條款包含進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霸座”行為更多是道德指責,但其實“霸座”行為本身蘊含的多重法律關系。以高鐵為例,首先,乘客與鐵路公司之間通過購票,訂立了客運合同。“對號入座”本應該是履行合同義務。霸座者不按約定乘坐,即違反了合同約定。鐵路公司可以“違約”起訴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這是壹種侵權行為,具體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權。因為被霸座人付出金錢而不能“落座”。通過《民法典》明確的法律規定,進壹步確保出行秩序和公***安全。
6、 禁止高利放貸
隨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話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近年來,針對大學生群體的“套路貸”案件頻頻出現。通過壹步步誘騙大學生簽下高額利息或是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貸”犯罪團夥總是能成功得手。有時還會發生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民法典》從上位法的高度對高利放貸行為進行規制,也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貸行為予以禁止,代表了國家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亂象,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