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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抽屜協議的合法性

抽屜協議壹直存在多家上市公司當中,成為股市中的潛規則,從近兩年有愈發加劇的趨勢。對此證監會多次對抽屜協議下達警示函。專家也指出此類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在於協議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如果協議簽署時存在強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虛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 則可以判定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達。

最高法對此也做出解釋,《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意味著,抽屜協議的合法性已經從法律層面被否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近期,華有公司代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訴冉盛盛遠、冉盛盛瑞、郭昌瑋壹案在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再次引發市場討論。對此,睿財經也就該案件做出解讀。

爭議點頗多

“抽屜協議”壹直都存在上市公司當中,對其合理性質疑聲不斷。華有公司代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訴冉盛盛遠、冉盛盛瑞、郭昌瑋壹案其實存在諸多爭議點。在簽訂“抽屜協議”時,冉盛盛遠已經持有中潤資源的25%股份,是第壹大股東。而鄭強僅持有7%左右股份,所以協議的簽訂是否符合邏輯?冉盛盛遠與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曾於2018年2月簽署《確認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由冉盛盛遠引進戰略投資人承接鄭強持有的剩余全部中潤資源股票,如股票轉讓價格未達到鄭強預期,則由冉盛盛遠進行差額補足。

看似簽署《確認協議書》是壹份較為正常的對賭協議,卻成為抽屜協議,以這種方式存在的協議,讓正常的對賭改變了原有的味道。同時,為什麽已經持有25%股份的冉盛盛遠要簽訂這麽壹份風險較大的協議,給只占7%股份的鄭強補差價?在上述抽屜協議中,冉盛盛遠引入的戰略投資人是國有企業,當時的買入價約為6元,而買入至今,上市公司股價低迷,如果現在按照當時簽訂的價格履行差價補足,可能需要數億元,很難說這是壹份可以稱得上公平合理的協議。

這是十分不合理的。這種高風險的協議壹般公司是不會簽署的,特別是對於小股東來說,除非另有隱情。

這種邏輯關系不能說通,背後是否存在壹些隱藏問題,相關部門也並沒有做出相關解釋。

被迫簽訂,有無法律效益

已服務多年上市公司的專家稱,上市公司簽訂抽屜協議很多都是在多種因素幹預下簽訂,被迫簽訂的情況屢見不鮮。

據悉,該案中協議書是在鄭強時任上市公司股東期間拖延及幹擾冉盛盛遠於2018年初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司經營管理的情形下,冉盛盛遠被迫簽署,而華有資本依據《確認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規定,在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是無效的。相關部門對簽訂該協議當時情況考慮得並不全面。作為占股只有7%的鄭強是否想從中獲得更大利益,從而在拖延及幹擾公司正常運轉,讓其被迫簽訂這樣看似公平實際風險巨大的協議?

並且在”抽屜協議“簽訂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鄭強單方面向冉盛盛遠出具過壹份《承諾函》,這份文件中,鄭強對中潤集團的重要債權、重要債務、重要資產、對外擔保等進行了披露。但是在此後的時間中鄭強地披露信息卻被幾次三番證實存在著大量不真實的情形。

若確實存在這種情況,鄭強其實就是在挖坑讓冉盛入局。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最大利益。

證監會調查,法院已判決

關於中潤資源的問題,證監會還在調查取證階段,山東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對於山東高院終審判決,輿論壹片嘩然。很多媒體對此次案件當中的不合理性提出質疑,包括被迫簽署,協議內容的合理性,鄭強所承諾資產是否屬實等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經對該事件介入調查,不久之後就能完成調查。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證監會出具的調查報告會不會與山東高院的判決有出入。判決與調查報告不壹致的情況下時候會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只有各部門的口徑壹致才是約束資本濫用自己的權利,讓資本綁架公司的情況出現得越來越少,也市場內才能趨於正軌。

讓抽屜協議成為歷史

隨著我們國家金融市場不斷完善,作為過去遺留問題的抽屜協議,應當退出股市。中國經濟運行中有太多潛規則和抽屜協議,這對於引入民間資本參與經濟活動十分不利。

雖然有部分機構人士認為,“抽屜協議”在壹定程度上對上市公司的並購進展起到推動作用。但是必須承認的是,在此種協議中,往往也存在著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違規的情況。由此可見,想要靠著承認“抽屜協議”來推動市場合規發展,並非良策。

就本次案件而言,若證監會調查到原股東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欺瞞冉盛盛遠的行為,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中小投資者都會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