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全稱是北京聯合大學。
第三條學校性質為北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北京聯合大學,證書類型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四條學校有12招生院校,設有經濟、法律、教育、文、史、理、工、管、醫等9個學科,其中本科專業59個,高職專業71個。
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對象包括普通本科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生、港澳臺僑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生、內地新疆班高中畢業生、內地西藏班高中畢業生、普通高職學生、單招教師和單招高職學生。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六條學校根據北京市教委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省生源計劃,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招生辦將按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上報生源計劃,由省級招生辦向社會發布。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七條招生條件按照教育部發布的《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八條各專業錄取的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中相關專業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各專業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條報考師範類專業、旅遊類專業的女生、男生身高不低於155CM。
165CM,姿勢正常,本人及家人無精神病史。報考語言類專業的學生體態正常,言語清晰,本人及家人無精神病史。報考酒店管理專業的學生,無心臟病、高血壓等慢性病史,無腰椎病變。報考制藥工程、生物工程、藥物制劑技術的學生,色盲無色。
第十壹條報考英語本科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北京市組織的外語口語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高考英語成績須在90分以上;報考紅領巾橋校區辦學的考生,高考英語必須達到70分以上。
第十二條報考藝術類本科專業,須通過學校相關專業單獨考試,並經考核合格。音樂藝術類考生的文化成績必須達到學生所在省指定的藝術類專業文化線。低於各省文化課普通二本線65%的,按普通二本線65%錄取;表演專業考生的文化成績必須達到學生所在省份的藝術類本科投檔線;報考高職藝術類專業必須通過省聯考,其中報考音樂類專業的考生還必須通過學校相關專業考試,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當地藝術類職業投檔線。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三條根據教育部當年頒布的《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文件,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測評。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省級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檔案調劑比例和檔案調劑分數。在錄取時,學校會根據生源狀況和質量,在相應省份適當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學校鼓勵考生報考第壹誌願,並優先錄取第壹誌願考生。在第壹誌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招收非第壹誌願考生。
第十六條對進入檔案的考生,學校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之間沒有年級差異。當考生專業誌願不能全部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隨機錄取到計劃不足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實驗班)、金融(實驗班)、旅遊管理(文科實驗班)三個實驗班英語、數學成績不低於90分,國際經濟、貿易與經濟專業所有英語培養考生英語成績不低於90分。
第十八條除特別說明外,不設單科限制。
第十九條教育部和各省級高招辦規定的各類加分項目計入錄取總成績。
第二十條報考我校高等職業教育的考生,按照北京市各專業規定的科目和我校各專業成績要求,按照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壹條我校所有專業,除小語種外,只招收英語考生。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美術、音樂類本科專業按綜合成績選擇,綜合成績=專業校考成績×60%+文化成績×40%;
2.美術類專業按綜合成績選擇,綜合成績=專業統考成績×50%+文化成績×50%;
3.高職音樂專業按綜合成績選擇,綜合成績=專業校考成績×50%+文化成績×50%;
4.表演專業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選擇。
5.在高考成績達到當地藝術類本科分數線的基礎上,優先錄取美術類、音樂類專業成績前三名的京內外考生(不參加綜合成績排名)。
第二十三條單招單考教師本科錄取原則。
1,只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戶口的中專、職高畢業生;
2.考生應具備教師的基本素質;
3.所報專業與中等教育所學專業對應或相近;
4.符合章程第十條規定的師範類專業的身體外貌和健康條件要求;
5.考生文化成績須達到我校指定的單招單考教師本科分數線;
6.考生須通過學校相關專業單獨考試,並通過考核;
7、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
8.專業誌願按專業清分辦法,按考生填報誌願順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高等職業教育單招單考錄取原則。
1,考生文化成績須達到北京市高職教育控制分數線;
2.考生須單獨參加專業考試或通過學校認證;
3、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學校藝術生招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辦法,按學校2011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和考生與學校簽訂的協議執行;華僑港澳臺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生、新疆班、西藏班的錄取辦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後應進行體檢和報考條件復試,藝術類專業應進行入學專業復試。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或體檢復檢不合格者,學校將取消錄取資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具體專業辦學地點、收費標準,見招生簡章招生計劃欄。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