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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其職責範圍內的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議案及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其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壹般每兩個月舉行壹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除特殊情況臨時召集的外,應當在會議舉行7日前將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每次開會日期,並擬訂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真履行委員職責。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請假。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有關工作委員會委員列席會議。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會議。

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邀請有關駐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每次會議列席範圍由主任會議決定。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可以申請旁聽。旁聽申請辦法和註意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制定。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作出安排,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第十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壹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和解決問題的措施。

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必須附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並提供有關參考資料。

提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提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參閱材料。

提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同時附送幹部任免的有關材料。

提請審查、批準省本級決算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調整和部分變更的初步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並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