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單列市分行應設置分庫。凡直接向總庫辦理庫款報解的,其國庫業務受總庫領導,其余的由省分庫領導。
市轄區建立壹級財政的,應設置同級國庫。
鄉(鎮)財政建立後,鄉(鎮)國庫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在不設中國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當地專業銀行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的分庫、中心支庫、支庫,按照行政區劃名稱定名。例如“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省(自治區、市)分庫”、“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地區(市)中心支庫”、“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縣支庫”。第二條 各級國庫的工作機構,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總庫設司,分庫設處,中心支庫設科,支庫可根據業務量大小確定要否設股,但至少應有專人負責。第三條 支庫以下的國庫經收處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辦理,負責收納報解財政庫款。經收處的業務工作,受支庫領導。第四條 國庫的業務工作,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的工作,直接對上級國庫負責。下級國庫應定期向上級國庫報告工作情況,上級國庫可以對下級國庫直接布置檢查工作。第二節 國庫的人員管理第五條 各級國庫均應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原則上總庫配備35至45人;分庫壹般配備5至13人;中心支庫壹般配備3至9人;支庫壹般配備2至5人。
各級國庫的主任,由各級銀行行長兼任,各級國庫的副主任由各級銀行分管國庫工作的副行長兼任。分庫的正副處長、中心支庫的正副科長、支庫設股的股長或副股長,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正式任免手續。他們的任免、調動,應經過上級國庫的同意。第六條 各級國庫要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中等專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現職人員沒有達到上述水平的,應當通過培訓盡快達到。
國庫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抽調。第七條 國庫工作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守國家機密,維持財經紀律,執行國庫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刻苦鉆研業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業務水平。第八條 各級國庫領導要關心幹部的培養教育,定期組織業務技術培訓,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國庫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應根據國庫業務的特點,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國庫的職責和權限第九條 國庫工作是國家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辦理國家預算收支的重要基礎工作。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壹項重要職責。各級國庫在實現國家預算收支任務中,要充分發揮執行作用、促進作用和監督作用。
國庫的基本職責要求如下:
(壹)準確及時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根據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和上級財政機關確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確定的定額上解數額、期限,正確、及時地辦理各級財政庫款的劃分和留解,以保證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運用。
(二)按照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和銀行的開戶管理辦法,為各級財政機關開立帳戶。根據財政機關填發的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同級財政庫款的支撥。
(三)對各級財政庫款和預算收支進行會計帳務核算。按期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征收機關報送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度決算報表,定期同財政、征收機關對帳,以保證數字準確壹致。
(四)協助財政、征收機關組織預算收入及時繳庫;根據征收機關填發的憑證核收滯納金;根據國家稅法協助財稅機關扣收個別單位屢催不繳的應繳預算收入;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辦理庫款的退付。
(五)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的工作,總結交流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六)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