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1977年發布的《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嚴格管理貨幣,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在中央,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市場物價,提高管理水平,發揮銀行對各項經濟活動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維護財經紀律, 打擊城鄉資本主義勢力,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有比例的發展,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第二條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集體經濟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及其所辦的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的執行機構,有權對各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在中國銀行和信用社開戶的單位,分別由中國銀行和信用社監督實施。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委托,監督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基本建設單位執行本辦法。
現金管理是國家的壹項重要財務制度。各級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社(以下簡稱銀行)必須嚴格執行,認真負責,抓好這項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庫存現金以核定的限額為準。庫存現金限額由單位提出,經開戶銀行審核,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準。具體批準辦法由地方革命委員會決定。
各單位庫存現金限額壹般不超過本單位三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現金。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適當放寬,但每日零星費用最高不超過十五天。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後,不得超過。
對未在銀行單獨開戶的所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對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納入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
商店、糧店、服務業也要查壹個閑錢額度,不計入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
每個單位的現金限額壹般每年調整壹次。因生產或業務發展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經原批準部門批準後再行調整。
第五條各單位在限額內需要補充庫存現金時,除非業務零星現金收入外,應向開戶銀行提取。
第六條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政策,現金只能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壹)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基金以及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分配和預付;
(二)支付各種養老金、助學金、退休金、退職金、移民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等各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個人費用;
(三)向城鄉居民支付個人勞動報酬。外出從事副業的社隊組織支付的生活費,按當地規定辦理;
(四)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農村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銷售農副產品所需的零星現金支出;
(五)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七條單位向銀行寄送現金,必須如實註明來源;提取現金,必須如實說明用途。用途不明或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拒付。
第八條各單位派遣人員在外地采購時,應當通過銀行將款項匯至采購地,在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賬戶,由銀行監督支付。不允許自帶現金,也不允許將購買的錢拆成零件,通過郵局匯款提取現金。
各單位在外地采購,因特殊情況必須攜帶現金時,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後方可攜帶現金。
采購人員攜帶大量現金前來采購時,銷售單位應詢問情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拒絕銷售,並向當地市場管理部門和銀行報告,由銀行根據縣級以上政法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凍結款項,進行查處。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戶,逐筆記錄現金收支,每日結算,確保賬實相符。不準用“白條”代替庫存現金;不允許公款私借;單位之間不準互相借現金;無冒用、提現;不允許將轉賬憑證兌換成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取現金;不得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允許保留表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允許在市場上用任何票據代替人民幣。
各單位食堂使用的“食堂價格券”和“飯票”只在本單位使用,不得在市場流通。服務業經批準使用的發票、沐浴券,各單位應嚴格管理,禁止流通和兌換現金。
第十條各單位收到的現金必須於當日存入銀行。銀行當天停止收款後收到的現金,第二天必須存入銀行。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或現金收入少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與銀行約定繳費時間。
第十壹條各單位支付的現金,除零星支出外,可從本單位的現金庫存中支付,其他各項支出必須從開戶銀行支取,不得直接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支付(以下簡稱“坐支”)。但對於下面單位的某些用途,可以允許坐撐。
(壹)基層供銷社、糧站、糧食站、委托商店等銷售單位從事收購向個人支付的款項;
(2)郵局用匯款收入支付個人匯款,醫院退還患者的錢和輸血費;
(三)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單位。
上述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征得銀行同意。單位必須如實反映現金賬戶中的現金,並按月向銀行報送賬戶中的現金。
第十二條為了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保證國家現金計劃的完成,現金收支數額較大的單位,必須按季、按月編制現金收支計劃,在季度前十天報開戶銀行審核,然後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準。單位現金收支計劃經批準後,各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證實現,努力增收節支。支出超過計劃時,需要提前申請增加,銀行批準後才能支付現金。在公司現金收支計劃未經批準下達前,現金支出暫按申報計劃執行。
壹個地區哪些單位編制現金收支計劃,由當地銀行根據具體情況掌握。但壹般來說,在壹個市、縣、區範圍內,編制現金收支計劃單位的現金收入或支出應逐步達到當地總收入或支出的70%左右。
第十三條軍隊單位和公安系統等涉密單位的現金管理,也參照本辦法執行。但這些單位在銀行存取現金時,可以根據銀行現金統計填寫指令。
第十四條軍隊系統的現金管理辦法,按1978年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軍隊單位現金管理若幹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銀行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必須有專人負責,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保密單位的要求,確保國家秘密。
第十六條銀行應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各單位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的情況,並加強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單位會計人員的積極作用。
每年檢查壹次現金管理的執行情況。發現單位有違反現金管理的問題,應當隨時進行檢查。
各單位對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應積極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同級銀行。
第十八條各級銀行應積極支持各級會計人員敢於堅持原則,與違反現金管理的行為作鬥爭。遵守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革命委員會及其主管部門申報表揚,交流先進經驗。
第十九條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前的指示,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嚴肅處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給予批評教育;
(二)在壹定時期內停止部分或全部現金支付(不包括國家計劃內的工資現金支出);
(三)境外采購人員攜帶的大量現金存入銀行被凍結的;
(四)情節嚴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應向當地革命委員會報告,並對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困難,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對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不遵守上述規定者,以失職論處。
第二十條現金管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各單位正常合理的現金需求。並定期向當地革命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壹條各級銀行應建立健全機構,配備專職現金管理人員,改進工作作風,簡化業務手續,方便各部門、各單位。確保快速準確地辦理收、付、轉、結業務,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
本辦法自成文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