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丁、中之民,給田壹頃,篤疾減什之六,寡妻妾減七,皆以什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每丁歲入租,粟二石。
(二)調隨土地所宜,綾、絹、絁布。歲役二旬;不役則收其傭,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租、調俱免。
(三)水旱蟲霜為災,什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四)凡民貲業分九等。百戶為裏,五裏為鄉,四家為鄰,四鄰為保。在城邑者為坊,田野者為村。
(五)食祿之家,無得與民爭利;工商雜類,無預士伍。
(六)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為丁,六十為老。
(七)歲造計帳,三年造戶籍。
(《資治通鑒》第壹百九十卷,唐紀六唐高祖武德五年,壬午,公元622年)
唐初次制定均田制與租、庸、調的辦法:每位成年丁男及十六歲以上二十以下的中男,給壹頃田,有嚴重疾病者減去十分之六,寡妻、寡妾減去十分之七,所有授田均以其中十分之二為世業田,十分之八為口分田。每壹成年男子每年交納的租是二石粟。調按照當地物產情況,分別交納綾、絹、、布。每年勞役二十日,不服勞役則收取,每天三尺;有事增加勞役者,加十五日勞役,免除應交之調;加三十日勞役,應交納的租、調均予免除。如遇水、旱、蟲、霜等自然災害,收成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除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除調;損失在十分之七以上,免去全部應交納的租調及應服勞役。百姓的資產分為九等。壹百戶為壹裏,五個裏成為壹鄉,四家為鄰,四個鄰成壹保。在城鎮居住區為坊,在鄉村居住區為村。官宦之家有國家俸祿,不準與百姓爭奪利益;工商雜色人等,不準加入士人階層。男女初生為黃,四歲以上為小,十六歲以上為中,二十歲以上為丁,六十歲以上為老。每年編制計帳,每三年編造壹次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