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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能,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有效管理和使用各項資金,預防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進壹步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監督,建立約束機制,從體制、機制等方面消除單位滋生腐敗現象的條件。第四條 堅持依法理財,逐步健全法制,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使財務管理工作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第五條 各單位在工作中要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也不得互相推諉,要堅持原則,互相約束。第六條 單位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其財務機構統壹管理。單位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選拔業務熟悉、有事業心和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專職財務人員。第七條 強化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第八條 單位預算必須貫徹適度從緊的財政政策,並根據《江西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預算編制暫行辦法》中的各項具體規定編報。第九條 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統籌安排。單位收入預算應根據自身的行政任務、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單位自身的收入項目、增收因素,實事求是地將各項收入編入預算。

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按《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支出預算應貫徹量力而行、量入為出、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並根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實編報。第十條 單位預算編報應執行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具體布置所屬單位的預算編報工作,逐級審核匯總,然後報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財政部門審批單位預算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省政府、財政部關於當年預算有關要求,統籌考慮財力承受能力,合理利用各項財政資金,力爭使有限的財政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同時根據單位工作職責和事業發展需要,兼顧單位的預算內外資金,統籌考慮,依法審批。第十二條 預算批復後,單位要嚴格按預算執行。第三章 單位收入管理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事業單位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準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第十四條 單位應繳預算收入屬財政性資金,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必須直接繳入國家金庫。第十五條 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基金收入等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執罰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實行票款分離。第十六條 單位取得直接組織的收入時,應使用財政、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票據應按規定申報、領用、核銷,並按程序辦理手續。第十七條 單位應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充分利用現有條件積極組織收入,保證收入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第十八條 單位預算外收入應按財政部門批準的繳款方式繳入專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第十九條 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房地產等計劃外投資或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和非法經營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第四章 單位支出管理第二十條 單位支出是指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第二十壹條 單位在支出管理上要堅持“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實行“壹枝筆”審批制度,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認真執行各項開支標準,節約各項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重大支出項目,必須集體討論決定。支出要實行分類管理,實行單位財務公開,提高支出透明度。第二十二條 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任務,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專項資金的支出,必須嚴格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實行專項核算,主管部門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單位要對專項資金支出的使用、項目進度、使用效益等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實行跟蹤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