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豫財社20116號)、人社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規定,周口退休教師死亡的:
壹、喪葬費按5000元發給;
二、按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基本月退休金20個月發給壹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壹、關於壹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豫財社20116號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逝世後喪葬費補助標準由1000元調整為5000元,包幹使用,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解決。使用範圍主要包括服裝、骨灰盒、骨灰存放(不包括存放烈士陵園費用)、整容、運送遺體、火化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