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事件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網友們的討論熱情依然不減。的確,這件事太有話題性了。有網友說:壹女員工舉報男領導強奸,結果不構成刑事犯罪;該女員工沒有舉報張某,結果張某被逮捕。
在本文中,我不會討論相關的法律知識點,例如強制猥褻罪相關條款的註釋、配套法規、立案標準、指導性案例等。請參考《刑法》(第六版)第902 -907頁。
我想討論壹下網友們的熱門話題。大致來說,網民的熱點話題相對集中,但觀點相對分散。我註意到相關討論陣營各有各的理由,很難說服對方。這可能是因為缺乏良好的說服工具。
對此,我發現在壹些優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有價值的裁判規則,還可以看到許多優秀的法律推理內容。這些內容邏輯清晰,蘊含著客觀、全面、細致、嚴謹的法律人思維,是優秀的說服工具。
在這篇文章中,我總結了幾個有爭議的熱點問題,試圖給妳壹些說服對方和說服自己的思路。
有網友表示,案件反轉,該女員工可能構成誣告陷害。
在這場熱議中,我註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六期鐘永玉、和達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這樣壹段表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作如下理解: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的,執行異議可以成立;不符合本條例所列條件的,異議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請求不得無效。是否成立,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異議人主張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債權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權利等綜合判斷,以確定異議人的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如果將這壹法律邏輯適用於這壹事件,可以是: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犯罪成立,但不符合刑法中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治安管理處罰法層面的違法性可能不成立。事實證明,男領導因違反法律(非犯罪)而受到最高處罰。
有網友認為,女員工可能對男領導的違法事實存在過錯。
我不對這壹事件中各方的是非做任何分析。我註意到壹些媒體報道的標題暗含了壹些傾向性立場——“‘阿裏事件’主人公踏上歸途,辯護律師:無罪結果與妻子的努力息息相關”。
本文是中立的,僅試圖通過案例提供壹些思路。
案情簡介
201165438 in 2004+10月22日,新浪網財經頻道“新股日歷”欄目刊發題為《24日7只新股網上發行申購需1229800》的文章。本文正文中記錄的“凱發電氣(300407)認購代碼002724”為錯誤信息,正確的認購代碼為300407。
從2004年201110:50至10月24日13: 23,原告登錄證券網上交易系統,陸續賣出多只股票,募集資金128萬余元用於認購新股。原告根據涉案網頁中記載的“凱發電氣”的認購代碼輸入002724,系統中跳出股票名稱“海洋大王”,但原告未予關註。經確認,他錯誤地購買了18500股“海洋大王”股票。此後,海洋王的股價走勢不斷下跌,原告被迫低價出售,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選擇提起訴訟,要求Since賠償損失28萬余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壹審,案號為(2016)浙0106民初3437號,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案號為(2017)浙01民終2481號,最終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
《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147輯中有對本案的詳細分析:
“本案中,徐建峰購買股票、發送投訴郵件、截屏保存涉案網頁等行為的時間節點相互銜接,購買相應股票的資金動向與文章中所載當日買入股票的順序和金額相對應。可以判斷,徐建峰購買代碼為“002724”的股票確實受到了新浪財經頻道文章的影響。然而,這種效果只持續到徐建峰輸入代碼並在申請股票時單擊“確定”為止。隨後因徐建峰在股票認購過程中未盡到註意義務而被封殺,並確認購買了“海洋大王”股票。新浪網站文章中的錯誤碼並不構成徐建峰購買和交易特定股票的充分條件。此外,股票投資是壹種自負盈虧的投資行為。徐建峰買了“海洋大王”的股票後,他知道自己買錯了,也知道它會下跌,但他沒有盡快賣出。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在買入“海王”股票後主動持有該股票,隨後的財產損失當然與新浪發布錯誤的股票代碼沒有因果關系。”
將這壹法律邏輯應用於這壹事件可能是:
“即使男性領導的違法行為已經受到了女性員工的影響,因為男性領導始終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種影響只持續到男性領導選擇開始,然後它就會受到自身因素的阻礙。女性員工的過錯(如果有)並不構成男性領導實施違法行為的充分條件。此外,男性和女性在此類犯罪中的地位自然不同。男人是主動的、主導的。另外,男領導是有壹定知識儲備和社會地位的成年人。他知道自己有家庭,也知道這種行為涉嫌違法。他仍然多次選擇“進入女員工的房間”,這在壹定程度上加強了他違法的主動性。當然,後續的違法事實與女員工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壹些網友認為男領導想占便宜,把壹切都搞砸了。他的妻子首先會與外界保持壹致,而後者會將矛頭指向內部,很可能會離婚。
有句話說:“我能看透,但我不能承受。我想要,但我做不到。”這大概就是復雜的人性吧。律師看過壹些案例,裏面的當事人都很後悔。“要是當時我能抵擋住誘惑就好了。”那麽,我們來試著討論壹下如何讓人真正承受。對此,歷史上的儒家、佛家、心理學等都有過充分的論述,但大概沒有哪個法律人用法律專業知識來談過。
今天,我將試壹試。
民商法領域的律師經常提到“註意義務”這壹法律概念。例如,在前面的案例中,“徐建峰在股票認購過程中未盡到註意義務……”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方法之壹可能是關於註意義務。
首先我發現註意義務因人而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
在宏觀層面上,大領導的註意義務和普通人的註意義務是不壹樣的。
其次,我發現註意義務因物而異。比如在微觀層面上,大領導的註意義務可以在壹些小事上降低,小人物的註意義務應該在壹些大事上提高。
妳可能會說為什麽這麽復雜,采取“壹手減十節”並始終保持高度關註就行了。這當然沒問題,但可能不現實,因為註意力很可能是壹種有限的資源。因此,我們不需要時刻非常註意,我們只需要保持“合理”的註意義務,這需要復雜的部署。也許我們應該在這裏談談另壹個法律概念——“適當性義務”。
《百姓九分鐘》規定的適當性義務的壹般含義是:適當性義務是指銷售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宣傳、銷售金融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如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並向合適的金融消費者銷售(或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和投資活動的性質和風險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決定,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銷和銷售高風險金融產品、提供高風險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將這壹法律邏輯應用於阿裏事件可能是:
男性領導者當時必須做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環境,並對正確的事情和人給予適當的關註和意誌力。目的是確保您能夠充分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風險,然後獨立做出決定,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收益和風險。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履行適當的性義務是當時維護“對自己負責”的主要內容,也是“承擔後果”的前提和基礎。
最後,由於律師習慣於極其復雜和微妙的智力勞動,我們仍有余力討論壹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如何區分上述重大事件和次要事件。
我在網上看過壹個笑話,新娘對新郎說:“以後大事妳管,小事我管。”新娘還說:“除此之外,重大問題只包括發動阿富汗戰爭的決定和美國總統選舉。”
同理,對於壹些粗心的人來說,所有的“大事”都可以被視為“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是在困難的情況下把事情講清楚、講明白。接下來,我將談談如何以細致嚴謹的法律分析做出相關定義和規範。
以下是對商標銷售者註意義務的法律分析。精細度和顆粒度或許可以讓我們壹起理解。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銷售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提供者作出說明”。至於是否主觀,可以根據商品本身的信息以及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判斷。具體考慮如下:
(1)商品本身信息。首先要考慮商品是否有廠名廠址和生產許可證編碼,這些都是商品流通最基本的信息。如果壹個產品連這些基本信息都沒有,原則上不認為賣家主觀上是善意的。其次,如果壹件商品(包裝盒未密封)存在上述情形,壹般應認為銷售者疏於檢查,未盡到基本的檢查義務。
(2)原告提交的證據壹般包括:壹是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知名度越高,銷售者知道該商標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承擔的註意義務也就越高。第二,被告的合理購銷價格。第三,原告是否已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壹般來說,收到律師函後,被告的主觀狀態至少可以推定為“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此時他應該及時中止行為,並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經是原告的經銷商。如果是,那麽被告必須對原告的商品有壹定的了解並有壹定的區分手段。如果他再次聲稱“不知道”,他必須有更高的證明標準。第五,被告是否因同類侵權行為被起訴或受到行政處罰。同樣,如果被告已經被起訴,他對商品的了解應該大於普通賣家,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應該更加謹慎。
(3)被告的證據壹般包括:壹是關於商品來源的證據。無論被控侵權商品是來自正規企業還是沒有經營資質的個人前來銷售。壹般來說,沒有經營資質的個人無法保證商品的質量,也無法追溯商品的來源。商品涉及侵權的可能性越高,被告的註意義務就越高。第二,被告的經營範圍和規模。在這裏,需要區分是副食品超市還是加盟店,是小型超市還是大型連鎖超市,是剛開業還是有很長的經營經歷,後者應承擔更高的舉證責任。三是商品本身的證明材料,如是否有商標註冊證、產品檢驗報告等。"
最近,我寫了壹篇題為“丈夫有錯時無罪”?律師看阿裏事件:我學會了化繁為簡的法律思維!討論是為了化繁為簡。事實上,面對復雜的問題,我們也可以用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例如,面對“便宜不占白不占”的誘惑,壹些頭腦簡單的人總是相信“便宜不占,熱鬧不看”的老話;有信仰的人,始終認為“享受快樂就是消滅快樂,遭受苦難就是受苦”。法律人選擇相信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有的“好事”總要付出代價。
如果我們真的相信這壹點,那麽問題就很簡單了,只需“照章辦事”。如果妳還心存僥幸,想變通壹下,那就得想別的辦法了。根據我的職業經驗,我至少應該記住壹句話:不要輕易挑戰人性,不要讓自己在Hard模式下“做題”。
我給妳舉個例子。我記得有壹個朋友曾經問過我,如果妳吃素食不喝酒,妳會做什麽,妳會怎麽想,如果妳在壹張有酒池、肉林和杯子的桌子上,妳會有什麽不便?
這個問題很復雜,但我的回答很簡單:“我很可能不會去。”
同樣的,有人問我年輕女性如何在深夜獨自去酒吧時保護自己。
這個問題也很復雜,我的回答很簡單:“不要去,在家睡覺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