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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過程是怎樣的?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夏商周時期實行國有土地制度——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崩潰;戰國時期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續兩千多年。曹魏時期,實行了屯田制度;北魏至中唐實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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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國古代壹項重要的土地制度,起源於北魏,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襲。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均田制名存實亡;到了唐朝中期,均田制終於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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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實施的前提條件:均田制是將土地分給人民,正確的戶籍登記是實施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實施之初,應檢查戶籍,以五鄰為壹鄰,五鄰為壹裏,五裏為壹方,以便於授予土地和征稅。2.意義:(1)均田制鼓勵耕者擁有土地並向國家納稅。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社會逐漸建立起來。(2)均田制的原則是把土地分給人民,其精神是為人民擁有財產。授予土地的原則是基於勞動力的數量,因此男性和女性授予土地的數量是不同的,奴婢牛也可以授予土地(牛鼎可以壹人授予30畝土地),每戶限4頭牛。北魏奴婢授田數量不受限制。(3)由於奴婢也授土地,這在北齊時期受到了限制。他們的利益並沒有被完全根除,也許均田制的實施並沒有遇到強大的阻力。(4)政府授予了露地和桑園,這可以說是公私土地之間的妥協措施。(5)勞動力和土地的結合鼓勵人們在人口稀少的地區開墾土地,這有助於中原農業的恢復。3.繼承:北齊、北周、隋朝繼續實行均田制,隋朝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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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

1集約古代農業

1.中國古代農業的耕作方式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1.古代社會從“刀耕火種”發展到“石頭鋤地”;自春秋戰國以來,鐵犁牛耕已成為中國的傳統耕作方法。

2.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2.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夏商周時期實行國有土地制度——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崩潰;戰國時期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續兩千多年。曹魏時期,實行了屯田制度;北魏至中唐實行均田制。

3.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3.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基本農業生產方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和生活單位,將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納稅,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主導著封建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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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和軍事征服是君主專制的重中之重,即所謂“國家大事在於崇和榮”中國古代對“王”字有兩種解釋。壹種是董仲舒認為天地為王的觀點;其次,甲骨文中的“王”是斧頭的象征,所以傳說中的周公“手持斧頭朝南而立”。

中國古代君主政體的特點是:

1,經濟基礎紮實:經濟基礎主要在於兩點:國有土地;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2.皇帝在世界上擁有全面的權力,包括行政、財政、司法和軍事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導向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有壹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官僚機構的趨勢是皇帝任命親信和追隨者來取代和清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他周圍的仆人,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針對正常的行政辦公室,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來限制其行政職能:壹種是架空,另壹種是分權。因此,秦漢時期設立的宰相在魏晉時期被尚書取代;魏晉後期,出現了取代史書的中國圖書省。東晉時設立門下省,取代中書省。明朝的內閣和清朝的兵部也是內朝向外朝挑戰的例子。在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包括朝議制度和諫議制度,但它們都不存在於朝鮮內部的決策中。

4.中央政府有嚴格的個人控制:(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士務機構”,將人民納入士務(管仲制定了10戶為壹戶,五戶為壹戶,並有總裁和酋長,控制了基層,有報告制度和懲罰制度);又如商鞅的“連坐”法,通過戶籍編吳、史,互相告發,同罪連坐。壹般來說,郡長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縣下有鄉(10裏為壹鄉)、亭(10裏為壹亭)、裏(25戶為壹裏)、石、吳等組織。他們管理人、土地和稅收,這樣農民就可以固定在土地上。因此,平民不可能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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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幾個國家體系。

國體又稱國家制度,有時作為政治制度的代名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國體是指國家制度和政權的體系,即執政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和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狹義的國家制度是指與國家性質有關的制度,通常稱為國家制度。國體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歷史上出現過四種國家制度:奴隸國家制度、封建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國家組織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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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壹個國家階級統治的基本制度。主要是指國家制度,即各個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了國家的本質和國家的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並通過政體表現出來,所以國體既包括國體又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什麽階級以及這個階級采取什麽組織形式來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壹般規定在每個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及所有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規定的。

蘇聯實行“國家制度”。

日本有壹個詞“國家體制”,指的是國家的特點,即由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即擁有主權的人所區分的國家形式。例如,親自掌握國家權力的君主被稱為君主國家制度。

西方國家通常使用“政治制度”而不是“國家制度”。他們只談國家的形式,不談國家的階級屬性。他們把自己實際政治生活中反映國家階級屬性的制度稱為政治制度,並以組織形式掩蓋其階級本質。

國家制度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形成的。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來保護自己和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革命階級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後,必然會以法律形式將新的階級統治關系和相應的政治組織形式規定為國家制度,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無論奴隸制國家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在中國古代,所謂“天之下,是其君之土,而海岸之土,是其君之臣”(溥,即溥;大臣,在古代的意思是奴隸),表明國王作為奴隸主階級的最高代表,不僅占有整個國家的土地,而且占有和奴役整個國家的奴隸。在古羅馬,無論是君主制時期、共和制時期還是帝國時期,盡管統治形式發生了變化,但本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封建國家無論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在封建時期,中國是壹個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統壹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家人、王公大臣都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農民和其他貧窮的佃農被統治而沒有政治權利。中世紀歐洲各地的國王、諸侯、主教、騎士和封建主都屬於擁有土地的地主階級。依附於土地的農奴階級處於統治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 ~ 1715在位,1661統治)宣布:“我是國家。”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石灣系列天皇統治。”這些都是明確宣布封建主要階級的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無論采取什麽樣的政治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了“主權屬於人民”、“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實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所有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和治理國家。所有這些,在反對封建國家制度方面當然具有歷史和進步意義,但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金錢滲透到每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他們的當選不是取決於人民的意願,而是取決於候選人的金錢數量。每隔幾年,選舉只決定哪個資本主義集團將在統治中起主導作用,而廣大工人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無論政治組織形式如何復雜,奴隸主專政的國家、封建主專政的國家和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都實行剝削階級對廣大工人專政的國家制度。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後,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中國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本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體。中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人民廣泛行使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真正成為自己事務的主人。中國人民對少數反動分子和其他嚴重罪犯實行專政。這些是中國國家制度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