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員不服從單位工作分配、無理取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或經待崗處理後重新上崗時不服從單位統壹安排的,給予解聘處理。
2、工作人員私自放行砂石運銷車輛、收錢不開票、多收錢少開票、塗改重復使用票據、擅自降低砂石資源稅費征收標準,第壹次給予責任人應征稅費或違規所得5倍的罰款,並待崗1個月,第二次給予解聘處理。
3、工作人員拒不按規定時間如實結繳稅費款;私自截留、挪用稅費的,給予解聘處理。
4、當班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不按規定填寫砂石稅票內容;上班遲到、早退;在崗打牌、下棋、飲酒或串崗的,每發現壹次,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壹年內出現三次的,給予解聘處理。
5、工作人員丟失票據和稅費款,按領取的票面金額全額賠償,並按財經紀律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6、管理人員對逃繳稅費的砂石運銷車輛失管又不及時報告辦公室而造成稅費流失的,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壹年內出現二次的,給予解聘處理。
7、管理人員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隱瞞真相、不做記錄、不按規定處理、不報告辦公室的,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壹年內出現二次的,給予解聘處理。
8、管理人員與驗票站管理人員竄通、勾結、收錢不開票、合夥放行砂石運銷車輛,壹經查實,予以解聘。
9、稽查車輛駕駛員不遵守車輛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故的,其責任自負,並視情給予待崗或解聘處理。
10、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消極怠工、因私誤公或服務態度粗暴的,予以待崗1個月處理,壹年內出現三次的,給予解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