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企職責分開;
(二)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
(三)嚴格執行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監督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所屬的企業財務實施統壹監督。
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第六條 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二章 內部財務制度的監督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要求,指導企業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財政部門有權不予審批企業申購控購商品的申請和發放財政信貸資金。第三章 資金使用的監督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按照科學、合理、實用、有效的原則,於每年年初編制財務預算,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準後執行,並在年終將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
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優先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並以技術改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重點,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企業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準。生產經營資金嚴重不足、簡單再生產難以維持的企業,壹般不得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財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審查,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足額安排生產經營資金,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第十壹條 優化資本結構試點企業應當在提取盈余公積金之前,將稅後利潤的壹定比例用於補充流動資本,保持企業營運資金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先生產經營、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生產經營資金和消費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消費資金的審查,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使用消費資金,禁止企業擠占生產經營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第十三條 企業消費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工效掛鉤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總額增長速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速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的原則提取工資總額;非工效掛鉤企業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計劃提取工資總額。
實行計稅工資後,工效掛鉤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按工效掛鉤方案提取的工資總額和企業以前年度工資結余;非工效掛鉤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執行。
(二)企業購置小轎車應當與其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同時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審核意見的材料。虧損企業以及欠交稅費、欠發職工工資和欠付職工醫藥費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
(三)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按照基建程序辦理立項和審批手續。
(四)企業不得超標準建設和裝修職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活經營性設施,標準內的建設和裝修費用支出不得超過住房基金的余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數額。
(五)企業應當按照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業務招待費。企業負責人在每壹年度內應當至少兩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報告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