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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稅率減按20%征收 是什麽意思?

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條件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減少至20%執行。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

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 99號 )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7〕43號)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依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壹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壹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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