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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部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壹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地質礦產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旨在監督隊長(廠長、經理)正確履行職責,全面考核其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業績,保護國家資產的合理使用,維護財經紀律,以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提高,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並為考核使用幹部提供依據。第三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除承包、租賃經營單位以外的,凡實行隊長負責制的地質隊長、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工廠廠長、實行經理負責制的各類公司經理。第四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主管機關的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任期屆滿或因故提前離任時進行,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或連任手續。任期內加強年度考核,建立相應的數據資料檔案,必要時可進行期中審計。第六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任期經濟目標以及年度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國家資產是否安全完整,經濟效益是否真實,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正常,有無潛虧潛盈掛帳等經濟遺留問題;

三、各項經濟活動是否遵守了現行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四、任期內是否正確處理了國家、集體、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第七條 隊長(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下列程序進行:

壹、隊長(廠長、經理)任期屆滿或因故提前離任時,由主管機關的人事部門提前十五天向同級審計機構提出書面通知。

二、審計機構收到通知後,即確立主審人員,組成審計組,調閱資料,擬定方案,並向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三、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收到審計通知書後,應按通知確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各項準備工作,接到審計通知書後,被審計者應在十日內寫出任期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審計組按審計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進駐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施審計。

五、在綜合取證的基礎上,審計組集體研究,進行綜合評價,寫出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者和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的意見後修改定稿,經被審計者簽署書面意見,提交審計機構審定。

六、審計機構審定的審計報告,報送主管機關的行政負責人,抄報上級審計機構,抄送主管機關人事部門及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和本人。第八條 審計報告內容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壹、基本情況;

二、任期內經營管理方面的主要業績;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具體處理意見;

四、綜合評價和獎懲建議。第九條 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所作結論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上級審計機構提出申訴,上級審計機構從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或組織復審,復審後的審計結論即為最終審計結論。在上級審計機構未做出答復以前,或在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或決定照常執行。第十條 各主管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審計署駐地質礦產部審計局備案。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駐地質礦產部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地發〔1987〕223號文印發的《地質礦產部關於隊長任期經濟目標責任審計評議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