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壹步完善我省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農業局(委)、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監察局、銀監局:
為進壹步落實糧食直補和農業綜合補貼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村綜合改革辦)、省監察廳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以下簡稱省銀監局)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征求了各市(州)、縣(市、區)的意見。
附件:《關於進壹步做好我省種糧農民糧食直補和農業綜合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
附件:
關於進壹步完善我省對種糧農民實施糧食直補和農業綜合補貼的建議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進壹步落實實糧和農資綜合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糧食補貼”),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糧食補貼”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第壹,繼續堅持“五個統壹”的原則
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年“兩補貼”資金規模(包括當年省下達、少數地方政府上年結轉和單獨安排的資金),按照“五統壹”的原則,及時足額將“兩補貼”資金落實到種糧農民手中。
(1)統壹補貼範圍。對全縣(市、區)所有種糧農民給予補貼。國有農場和農牧漁業養殖場的糧食生產者納入屬地補貼範圍。
(2)統壹補貼品種。結合我省實際,全省“兩糧兩補”補貼品種為水稻、小麥、玉米。具體補貼品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補貼品種應與上年壹致。
(3)統壹補貼標準。省將補貼資金分解到縣(市、區)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年核實的實際糧食種植面積,分別計算確定糧食直補和農業綜合補貼的補貼標準。
(4)統壹補貼時限。在全省統壹時限前,將“兩糧補”資金壹次性發放到農民手中。
(五)統壹補貼程序。縣(市、區)“糧補”資金分解落實到農戶,縣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通過縣級金融機構註入農戶“壹本書(折)”。
二、進壹步規範糧食補貼的地區、範圍和對象。
(壹)當年的“兩糧補”堅持以農戶為單位,以農戶第二輪土地延伸面積為基礎,據實核定農戶實際糧食種植面積;當年單季農民糧食補貼面積不得超過第二輪土地延包面積。
(2)根據《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得在灘地、蓄滯洪區、湖埂、河道種植糧食作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是否開墾土地和種植糧食作物納入“以糧補糧”範圍。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間作糧食的,不享受糧食補貼。
(三)農民之間流轉農地經營權,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時,應當明確受益者的“以糧補資”;農戶之間沒有簽訂協議的,“兩補糧”返還到第二輪土地延包的頭上;土地經營權轉讓給糧食生產企業的,簽訂的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糧補”資金的受益對象,並報鄉鎮財政所備案。“糧補”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給協議受益者。
(4)農民(包括農民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承包耕種村組流動土地的,村組必須與農民簽訂承包協議,由村委會報鄉財政所備案,“糧補”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給土地承包方;未與農戶簽訂承包協議的村機動地不得申報糧食補貼。
(五)國營農場(包括勞改農場、林場)和農牧漁業養殖場的集體耕地已承包給農民個人的土地,“糧補”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到戶;如果之前沒有簽訂合同協議,則必須重新簽訂合同協議。屬於集體耕種的,按“兩糧補助”管理權限,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兩糧補助”資金歸農場集體所有。
(六)部分地方第二輪土地延包因歷史原因未落實到戶的,縣級政府要本著“實事求是、特事特辦、公平合理”的原則,做好第二輪土地延包到戶工作。
三、進壹步完善補貼工作機制。
我們將繼續堅持行政長官負責糧食補貼的制度。“糧補”政策的實施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縣級政府是政策實施的責任主體,縣級政府行政首長必須對本地區的“糧補”工作負主要責任。
在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級財政、農業、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監察、金融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糧補”工作:
(壹)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糧補”資金分配和監督,制定資金分配計劃,與委托支付補貼資金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並對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農業部門負責組織核實匯總糧食生產類型和補貼面積,提供土地產權政策咨詢服務。
(3)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兩補貼糧”政策的實施,具體包括:協調財政部門任務科(科、股)與農業補貼資金責任人的相關工作;制定、發放和分發湖北省農民負擔和補貼政策監督卡;協調統壹相關數據和口徑;監督檢查各項農業補貼資金落實到戶等工作。
(四)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農民對糧食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的舉報和投訴,查處糧食補貼工作中的各類違法行為。
(五)銀監部門負責對農業發展銀行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查處“兩糧壹補”轉移支付中的違法行為。
(六)農業發展銀行和經辦機構負責補貼資金的及時撥付和支付。
四、進壹步規範糧食補貼操作程序。
(壹)地區申報審核程序。
1,地區申報。以每個糧食生產季節為限,種糧農戶應如實填寫《種糧補貼面積農戶家庭登記表》,填寫的基礎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2.區域驗證。鄉鎮人民政府是統計和核實糧食補貼面積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糧食種植情況,負責組織經發辦等機構,分季節、分作物、分戶登記核實農戶種植面積,填寫農戶糧食補貼面積登記表,由農戶自行簽字認可,鄉鎮財務管理員簽字。
3.鄉村宣傳。村務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來說,鄉財經所將糧食補貼面積數據錄入農村補貼網絡信息系統,打印出農民糧食種植面積公示表,加蓋鄉人民政府公章,由鄉財經所專人管理員在村裏張榜公布,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表不得交給村幹部公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同時采取“全組通報制”,將全組村民“兩糧兩補”面積打印成表,發放到全組每戶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必須重新核實調整。
4.嚴格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經發辦、財經所等機構對各村上報的農戶姓名、二輪延地面積、糧食種植面積、賬號、身份證號等基礎信息進行審核。如果新享受補貼的農戶、不再享受補貼的農戶和繼續享受補貼的農戶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對單季糧食種植面積在20畝以上的農戶,要逐壹調查審核。審核無誤後,填寫《糧食補貼面積農戶戶籍匯總表》,鄉鎮人民政府加蓋公章後上報縣(市、區)農業、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負責對縣(市、區)糧食補貼面積進行審核匯總。
在鄉鎮審核過程中,每個農戶必須只持有壹個存折,並設置唯壹的賬號。同壹農戶在同壹村不同小組(包括親屬、他人、村組)耕種的土地要合並到壹戶,嚴禁“折壹戶多”,嚴禁設立假戶名、假村組名。
5、按實際支付。各縣(市、區)農業部門對各鄉鎮上報的面積進行審核匯總後,於12年底前與同級財政局協商,經縣級政府審核後,作為當地財政部門下壹年度發放糧食補貼資金的依據。
(二)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1.精心安排部署。省政府批準的“兩糧補”實施意見下發後,縣級政府要根據政策和當地實際,積極制定“兩糧補”實施辦法,並通過媒體廣泛宣傳“兩糧補”政策。
2.補貼資金公示。補貼資金的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補貼資金發放前,鄉財經所通過農民補貼網絡信息系統生成各村組農民補貼公示表(包括補貼面積和補貼資金),加蓋鄉鎮政府公章後,由財經所專管員在村裏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給村幹部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鄉財政所向每個農戶發放補貼通知書。補貼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農戶名稱、所屬村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資金等。具體格式由各縣自行設計。
3.細化機構的職責。
(1)全省必須統壹實行“壹本(折)全”的辦法,不準違規用現金向農民支付“糧補”資金。
(2)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各縣(市、區)可因地制宜選擇1-2家金融機構作為本地區自己的經辦機構,負責向農戶支付“糧補”資金。代理機構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3)縣(市、區)財政部門應與經辦機構簽訂發放補貼資金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糧食補貼“壹本通”是農民獲得糧食補貼的重要憑證。各級經辦機構必須為種糧農民辦理“壹本通”(紙質),不得以儲蓄卡、信用卡等電子工具代替種糧補貼“壹本通”(紙質)。
(5)縣級農業發展銀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將“糧補”資金劃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縣級經辦機構補貼賬戶。經辦機構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每個農戶的每筆補貼資金分別存入其賬戶,不得拖延、拒付、無故擠占、挪用“糧補”資金;存入資金時,應在農戶“壹本(折)通”上標註各資金名稱匯總(如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與農資綜合補貼壹起發放的糧食補貼),從次日起計算存款利息。
(6)經辦機構在辦理“壹本通(存折)”存折時,不得違規收費或搭車收費,不得直接扣劃農戶貸款,不得擅自為村組代扣代繳相關費用。
(7)縣級經辦機構在下達當年“兩糧兩補”任務後,向同級財政局開具相關支付憑證,辦理結算手續;結余資金將放入財政部門“糧食風險基金”專用賬戶,作為次年“糧補”資金來源。
(三)提取補貼資金的程序
1.農民的“壹(折)通”必須由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直接送達農民手中,禁止村幹部代為辦理。對外出務工、暫時不能發放的農戶,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鄉鎮財政管理員制度的指導意見》(鄂財農發[2012]3號)文件要求,由財經所專人管理員保管“壹(折)證”。負責“壹(折)證”工作的要經常與“壹(折)證”戶取得聯系,以便農民工隨時返回,隨時發放。縣(市、區)財政局要經常檢查各鄉鎮“壹書(折)通”存儲情況,確保補助資金安全。
2、“食補”資金不準用於沖抵其他費用或變相抵扣挪作他用。農民必須妥善保管糧食補貼“壹本通(存折)”和密碼。農民到經辦機構辦理糧食補貼支取業務時,必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壹本通(存折)”及密碼支取。嚴禁村組或其他組織和個人集中保管農民補貼資金,嚴禁任何人領取農民存折、集中領取補貼資金。
3、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審核收款人的身份證和“壹(折)證”,按照“糧補”資金領取程序辦理。
五、進壹步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管,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1)加強政策宣傳。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兩補貼”政策宣傳,確保政策宣傳效果。要及時向種糧農民張貼或發放《致農民朋友的公開信》,宣傳各級政府的糧食補貼政策,同時在當地電視、報紙等媒體上發布糧食補貼政策信息。各縣(市、區)要在各村制作統壹格式的“宣傳欄”,專門用於惠農政策的宣傳和推介。
(2)嚴格政務公開。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兩糧補貼”村級公示的監管,確保公示內容真實有效,補貼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將糧食“兩補貼”政策、補貼程序、補貼資金發放等信息及時在各級財政部門政務信息網上公開。
(三)設立舉報電話。各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要設立“糧補”監督舉報電話,並在當地媒體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4)加強日常監管。各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生產和補貼的日常監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明察和暗訪相結合、專項監督和交叉檢查等有效形式,嚴格控制補貼資金的申報、公示、審核和發放,及時糾正“兩項補貼”資金發放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確保“兩項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監督檢查中,因各種原因收回的補貼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部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作為次年“兩糧補”的資金來源。
(五)認真強化惠農資金使用管理紀律。嚴格執行《湖北省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問責暫行辦法》(鄂辦文[2011]69號),嚴厲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問題突出的,實行嚴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