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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員簽字有法律責任嗎?

只要沒有過錯,就不負責。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納工作涉及諸多經濟利益,需要有具體的崗位職責來規範和約束其行為,出納也應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的基礎上確保出納工作質量。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還有對現金和賬單的責任。如果出現虧損或損失,並且無法找到原因,則基本上必須自己承擔。另外,妳不能私下動公款。出納屬於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有三種法律風險。壹是故意犯罪。二是壓力導致的風險,單位或單位領導有經濟犯罪行為,財務人員受到影響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在工作壓力下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財務人員最常見的法律風險類型。三是財務人員非故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行為準則和審計準則,不履行合同條款,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故意披露不真實的財務報表,侵害國家和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出納員應根據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和會計制度負責審核會計憑證並確保會計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憑證金額有誤的,由開具單位重新開具,不得在原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