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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職責是什麽?

妳好。

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032號)有如下規定: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

第十壹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今後,若有什麽大方向的問題可查此法。不要道聽途說。

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亦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其制度,進而細化其職責。如我所在地區的聯席會議制度規定如下,供參考。

二、聯席會議的職責是:商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通報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利用審計結果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組成,並各派壹名領導和壹名幹部分別出任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

四、聯席會議成員職責

壹代表其所在單位參與聯席會議研究、決策的事項。

二協調、溝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三代表其所在單位向聯席會議通報與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事項。

五、聯絡員職責

壹協助其所在單位的聯席會議領導成員的工作。

二整理其所在單位與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資料。

三按照其所在單位的聯席會議領導成員的指示,負責日常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聯系,溝通情況。

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中的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各派出壹名領導,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召開聯席會議。

七、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聯席會議有關事項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處。辦公室的職責是:

(壹)根據聯席會議召集人的指示,通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領導召開會議。

(二)草擬經濟責任審計業務規範文書。

(三)草擬聯席會議有關文件。

(四)對外解答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咨詢。

(五)負責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絡員的聯系、溝通。

(六)建議聯席會議研究內容。

(七)草擬每年經濟責任審計總結。

(八)組織對各區、縣級市和市屬各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檢查。

(九)指導各區、縣級市聯市會議辦公室工作。

(十) 承辦聯席會議成員臨時交辦的工作。

八、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

(壹)市紀委、市監察局

⒈ 市紀委參與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⒉應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的請求,協同查處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重大違紀問題。

⒊在實施審計之前,向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通報被審計的領導幹部(人員)有關情況。

⒋在辦案工作中需要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報經聯席會議確定後,由市委組織部委托市審計局實施審計。

⒌利用審計結果,對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移送的黨政領導幹部及企業領導人員的違紀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回復市審計局或市國資委。

⒍在聯席會議上通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

⒎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紀委、監察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二)市委組織部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聯席會議提出下壹年度市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意見,經同年11月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作為下壹年度的委托建議,由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列入下壹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⒉向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制發對市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通知書。

⒊因幹部管理和監督工作需要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商市審計局、市國資委按規定程序實施。

⒋負責向省委組織部建議審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等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退休的具體情況以及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

⒍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三)市人事局

⒈向聯席會議通報政府任免的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的具體情況。

⒉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人事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四)市審計局

⒈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計劃和市委組織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通知書,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⒉與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同協商臨時增加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⒊根據經聯席會議確定的市紀委、市監察局在辦案工作中提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⒋向市委組織部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並抄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

⒍對承辦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指導、監督。

⒎提出年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⒏領導區、縣級市審計局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⒐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財政局

⒈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⒉保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需經費。

⒊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⒋協助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有關的審計資料。

(六)市國資委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聯席會議提出下壹年度其管轄的政府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意見,經同年11月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作為下壹年度的委托建議,由市委組織部委托,由市審計局列入下壹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審計。

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委托或由市國資委安排組織未委托市審計局審計的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⒊與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同協商臨時增加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⒋向市委組織部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並抄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⒌向聯席會議通報企業領導人員經審計後調任、轉任、轉崗、免職的具體情況。

⒍提出年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經費預算。

⒎協助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有關的審計資料。

⒏指導、檢查、監督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