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所屬機構(含附屬機構)均為中央級單位,執行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其中:總行直屬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補貼和上繳金額由總行審核匯總後確定並報財政部審批;分支機構及以下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補貼和上繳金額由分支機構審核後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人民銀行和事業單位的收入應當當場繳入中央國庫。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機構包括:金融研究所、總行研究生部、金融工會、錢幣學會(錢幣博物館)、清算中心、金融電子公司、金融學會、金融會計學會、金融審計監督研究會、金融職工教育研究會及所屬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不在上述機構之列,由所在地專員辦按本規定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所屬企業(包括附屬企業和企業管理企業)均為中央級企業,執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稅率為33%)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其中: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和中國金幣總公司的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算分別報財政部審批;總公司直屬其他企業的財務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財務計劃經總公司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年度決算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匯總後與全部企業決算壹並報財政部審批;分支機構及下屬企業的財務計劃、決算和稅後利潤分配方案經省級分公司審核後報省級專員辦,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其他企業包括: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時報(含財經早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系統不在上述企業單位之列,由所在地專員辦按本規定管理。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當年國家制定的貨幣政策、經營計劃和資產負債計劃,結合央行機構改革和人事變動情況,進行實事求是的充分測算,編制總行、外匯管理機關和全系統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編制預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各項收入(包括罰沒收入)納入預算。各職能部門不得在系統預算外設立財務收支賬戶,不得隱瞞或少報收入。禁止向下級或被監督單位集資和攤派費用;編制支出預算,應當貫徹艱苦奮鬥、實事求是、勤儉節約、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第八條在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財務管理制度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預算按照本規定和財政部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為保證預算的及時性,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測算下壹年度收支預算,並將初步測算結果報財政部。在當年1結束前,將當年財政收支預算正式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於4月底前給予正式批復。第十條在財政部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年度預算前,除利息收入和支出外,每個季度的支出暫按上壹年度財政部批準的預算中相應支出的80%控制。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含預算調整方案批復)後,應在兩個月內根據各分行實際情況將預算指標分解到省級分行,並將系統預算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和二級分行也應抄送當地專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