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說明
壹、如何選擇首診醫院
參保居民參保繳費時可在居民醫保確定的首診定點醫院名單中任選壹所做為本人就醫時的首診定點醫院,首診定點醫院每年可重新選擇壹次,但在每個醫療年度內不作調整。
二、居民參保後如何就醫、看病
(壹)在首診醫院正常就醫:參保居民因病就醫時首先到自己選定的首診醫院(急診除外),攜帶本人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在首診醫院門診時可使用本人的門診賬戶余額,門診賬戶余額不足時本人用現金支付,需住院或轉診時攜本人的《診療手冊》到首診醫院的醫保科辦理相關手續,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正常住院,出院結算。
(二)在轉診醫院正常就醫:
因首診醫院醫療服務水平限制,治療有困難的疾病需轉往轉診醫院的,參保居民應在首診醫院開具《城鎮居民轉診審批表》,攜帶《轉診審批表》到轉診醫院醫保科辦理轉診住院手續,按居民醫保相關規定正常住院,出院結算。
居民醫保住院費用結算實行住院起付標準制度、住院起付標準2010年調整為:壹級醫院:350元/次(成人)、2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二級醫院:550元/次(成人)、4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三級醫院:750元/次(成人)、600元/次(未成年人和大學生)。起付標準由參保居民本人自負,市內轉診住院的,壹次住院只收壹個起付標準。
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壹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5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010年調整為40000元/年。
(三)、轉外地就醫:
參保居民因患疑難病在統籌地區首診、轉診醫院治療有困難的,可轉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三甲醫院進行治療。辦理轉外地就醫程序為逐級轉診,即由首診醫院先轉到轉診定點醫院,轉診定點醫院治療有困難的由轉診醫院開具《城鎮居民轉診審批表》直接轉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
轉診醫院範圍為:屬專科的疾病由專科醫院負責轉診,屬綜合性的疾病,由三級甲等綜合醫院負責轉診。
參保居民轉診治療結束後,攜帶《轉診審批表》、住院病歷、正規發票、出院證、費用明細清單到轉診醫院醫保科辦理報銷手續。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45%。
(四)急診住院:
參保居民因危、急重病可按就近就醫的原則,在非首診醫院急診住院,發生的急診住院費用(不含急診門診),在出院後攜帶住院病歷、正規發票、出院證、費用明細,到自己所選的首診醫院醫保科辦理報銷手續。
急診住院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50%
(五)門診慢性病:
參保居民參保滿壹年且第二年繼續交費的,可享受門診慢性病報銷待遇,門診慢性病分為按季度報銷和按定額報銷兩類.
1、按季度報銷的病種:因腎功能衰竭後的血液透析、臟器移植後服用國產的抗排異藥、惡性腫瘤放療、化療、肺源性心臟病。
(1)因腎功能衰竭需在門診透析的參保居民,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鑒定表》,到居民定點透析醫院進行鑒定,由所到醫院的醫保科審核、登記備案,符合規定的可在透析定點醫院門診透析。
(2)臟器移植後長期門診服用國產抗排異藥的,填寫《太原市基本醫院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申請鑒定表》,到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鑒定,符合規定的可享受門診服用國產抗排異藥待遇。
(3)肺源性心臟病、惡性腫瘤需在門診放射治療或化療的認定和治療均在首診醫院,首診醫院治療有困難的由首診醫院轉往轉診醫院,填寫《太原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申請鑒定表》,按季度到首診醫院辦理結帳手續。
(4)參保居民發生的屬按季度報銷門診慢性病種,在《三個目錄》支付範圍內醫療費用,壹個醫療年度內個人負擔壹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本人自付20%(乙類項目不再支付個人自付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
(5)居民定點透析醫院名單: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山西省中醫院、太鋼總院、太原市第二人民醫院、山西煤炭中心醫院、太原市第八人民醫院、第七人民醫院。
2、按定額報銷的門診慢性病種:病種高血壓III級(極高危)、冠性病合並急性心梗、腦血管後遺癥致神經功能缺損、糖尿病合並心臟病、糖尿病合並視網膜病變、糖尿病合並腎病、糖尿病合並肢端壞疽。
(1)其認定所需材料及享受定額標準:
病種名稱對應情況所需材料醫保最高支付
高血壓III級,極高危心肺功能不全III級(心臟彩超EF<30%住院病歷心臟彩超80元/月
腎功能衰竭
(SCr442~707μmol/L)住院病歷
腎功能檢查80元/月
冠性病合並急性心梗合並心功能III級
(心臟彩超EF<30%
住院病歷
100元/月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住院病歷
100元/月
冠脈搭橋術後100元/月
腦血管後遺癥
治神經功能缺損腦血管病致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達16分以上住院病歷
80元/月
糖尿病合並心臟病心梗(心臟彩超EF<30%)住院病歷超聲心電圖心臟彩超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視網膜病變合並眼底熒光造影符合增值其視網膜病變(IV期)住院病歷
眼底熒光造影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腎病合並糖尿病腎病IV期以上住院病歷
24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報告>0.5g(近壹月內)100元/月
糖尿病合並肢端壞疽糖尿病足、肢端皮膚開放性病竈侵犯深部肌肉組織,伴蜂窩組織炎,皮膚壞死住院病歷100元/月
備註:住院病歷:①應包括所有的陽性指標檢查
②6個月前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的住院病歷
(2)參保居民持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攜帶申請病種所需材料(見表)於每年十月底前到選定的首診醫院醫保科進行初審(初審醫院必須是次年患者選定的首診醫院),並填寫《門診慢性病審批表》。
(3)醫院參保科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於每年十壹月十日前報個城區經辦機構,太原市醫療保險中心和城區經辦機構***同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參保人員信息將在各城區經辦機構、各首診醫院進行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於次年壹月享受待遇。
(4)對符合規定發放《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
(5)門診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到首診醫院進行門診慢性病治療。
(6)享受定額支付門診慢性病的參保患者可在首診定點醫院持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藥,患者按20%支付個人部分,乙類項目不再扣自負比例,其余費用各城區經辦機構按季與定點首診醫院定額結算。
(7)門診慢性病每年以補助的方式支付,根據基金的結余逐年調整。
(8)參保人員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從死亡的下季度開始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9)肺源性心臟病和惡性腫瘤晚期術後化療的患者,原則上在首診醫院治療,原則醫院治療有困難的可由首診醫院轉往轉診醫院治療,其報銷方式為每年承擔壹次起付線,每季度結束後攜《門診慢性病審批表》及《醫療費用報銷申請表》、發票、診斷證明等有關材料到首診醫院報銷。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20%(乙類項目不再先扣自負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
(10)門診慢性病患者選定醫院後,壹年之內不能變更。
(11)門診慢性病壹年認定壹次。
(12)門診慢性病補助金額包含在統籌最高支付限額之內。
(六)家庭病床:
(1)參保居民因腦血管意外後遺癥、惡性腫瘤晚期、骨折牽引可在首診醫院辦理家庭病床。
(2)辦理手續:填寫《家庭病床申請表》、攜帶診斷建議書、病理檢查報告單或CT、X片報告單,到醫院醫保科辦理審批手續。每壹個療程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需繼續治療者,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辦理家庭病床期間不得不在定點醫院同時住院治療,不能開與病種無關的藥。家庭病床費用報銷方式和比例與住院相同。
(七)生育費用報銷:
連續繳費滿兩年以上的參保居民,參保期間內發生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院費由統籌基金限額支付,限額標準從2010年調整為1200元(含100元產前檢查費用)。
參保居民在參保期內發生的住院生育(順產、助產、剖宮產)醫療費用。從結算之日起九個月內持《醫療手冊》、《計劃生育準生證》及復印件、《獨生子女證》及復印件、醫院的嬰兒出生證明及復印件、出院證、正規發票、費用明細等材料,在選定的首診醫院辦理結算手續。
三、參保居民醫保門診醫療統籌基金使用方式
(1)2009年度新參保的城鎮居民按成年人40元/年、未成年人20元/年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基金;2008年度已參保的城鎮居民,2009年度繼續參保的按成年人80元/2年、未成年人40元/2年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基金。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只限在首診醫院使用(學齡前兒童也應在非省市婦幼保健院的首診醫院使用)。
(2)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首診醫院門診或住院結算時可以使用門診醫療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門診費用或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個人門診醫療統籌基金不足的由參保居民現金支付。
(3)參保居民在使用門診醫療統籌基金時,首診醫院應為參保居民出具結算單並引導其在臺帳上簽字。
(4)參保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年內有結余的,結余部分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次年不繼續參保或死亡的除外)。
四、居民醫保對大學生特別規定
1、參保大學生醫療年度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新參加本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大學生,參保第壹年的10月至12月,可按壹個醫療年度計算,但不享受門診醫療統籌賬戶。
3、參保大學生可任意選擇壹所居民首診定點醫院做為本人的首診醫院(不受學校醫院的限制),住院、急診、意外傷害、門診慢性病、生育費用均按居民醫保有關政策執行。
4、參保大學生因病休學、節假日和放假期間在居住地發生的住院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回校後到首診醫院按正常就醫辦法進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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