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便於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審議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結合近年來常委會的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第二章會議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壹次;如有特殊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由主任會議討論擬定,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提請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五日前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壹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會議討論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會議,臨時通知。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各地區人民代表大會聯絡辦公室負責人、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是否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分別舉行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聯席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審議有關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有關部門要認真辦理委員提出的重大問題,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有關工作委員會。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討論時的發言,壹般不超過十分鐘;在聯席會議上,第壹次發言壹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就同壹問題發言壹般不超過十分鐘。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聯席會議的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停止或者延長發言人的發言時間。第三章議案和審議第十四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向主任會議報告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受主任會議委托,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鄭州市、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提出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經主任會議決定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十五條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計劃,壹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者辦事機構。第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計劃,提案機關、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任免案中,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的基本情況;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