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八所高校首批試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到2004年國家已批準45所高校有權招收法律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分別是:
1996年批準的第壹批: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
1997年批準的第二批:廈門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學院。
1998年批準的第三批:復旦大學、浙江大學、黑龍江大學、湘潭大學、四川大學、安徽大學、蘇州大學、山東大學、鄭州大學。
1999年批準的第四批:清華大學、遼寧大學、南開大學、山西大學、蘭州大學、雲南大學。
2003年批準的第五批: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河南大學、煙臺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江西財經大 學、湖南大學、海南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
2004年批準的第六批:大連海事大學、湖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福州大學、內蒙古大學、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南開大學
河北大學
山西大學
內蒙古大學
遼寧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
東北財經大學
吉林大學
黑龍江大學
復旦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
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南京大學
蘇州大學
南京師範大學
浙江大學
安徽大學
廈門大學
福州大學
江西財經大學
山東大學
煙臺大學
鄭州大學
河南大學
武漢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湘潭大學
湖南大學
湖南師範大學
中山大學
海南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四川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貴州大學
雲南大學
西北政法學院
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