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北京日報》報道了“道歉”能否貨幣化的問題。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的合夥人陳海洋律師不同意將這筆錢直接支付給受害者。“道歉是施暴者意識到自己犯了錯誤,因此承認錯誤並向受害者道歉時產生的負罪感。它應該是真誠和自願的。”在他看來,道歉的核心功能是對受害者進行心理補償和恢復社會道德,通過道歉換取金錢是不可能真正實現對受害者的心理補償的。陳海洋建議,如果行為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確定的賠禮道歉義務,法院應在履行期限屆滿後主動在報紙上以公權力機構的名義刊登聲討書,譴責行為人的行為,相關費用應由行為人承擔。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受害者得到了心理補償,而且肇事者也受到了譴責和金錢懲罰,同時維護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嚴肅性。
2009年2月3日,第65438號《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壹些浙商”通過該包裹“挑起利益糾紛”。對於“晉煤整合風波”,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級律師陳海洋認為,整合過程中遇到的阻力和爭議,顯示了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規律”這只無形之手與“政府管理”這只有形之手之間的博弈。陳海洋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和必要的。但在煤礦資源整合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壹是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整合,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二是要區分不同類型的煤礦企業,不能壹刀切。例如,應依法打擊非法倒賣或非法開采,而對獲得合法許可證並合法開采的企業應給予合理補償。再次,本次煤礦兼並重組的實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根據法律要求,兼並重組涉及的礦業權轉讓應通過市場機制定價。政府適度幹預是必要的,但不能強制定價。合理的方法應該是通過中介評估價格。
2010 65438+10月14新京報報道稱,這名統計人員因出售乘客信息獲利3萬被起訴。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海洋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壹定的個人屬性,並非純粹的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說,個人信息可以被視為公民自己的權利,應該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非法購買、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侵害了公民權利,理應受到道德譴責和嚴肅追責。陳海洋律師認為,未經他人同意或沒有法律依據向他人透露公民個人信息是壹種侵犯個人信息權的行為。我國在民事和刑事兩方面都有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什麽樣的行為、事實和後果被視為侵犯個人信息,法律中並沒有詳細的界定標準。“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壹方面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另壹方面取決於當事人是否主張。”陳海洋說,目前,維權途徑有:1。對於違法提供信息的輕微行為,公民可以責令相關責任人或單位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並可向責任人和上級單位投訴。2、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民事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這需要公民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3.對於觸犯刑律的人,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
2010 65438+10月15《第壹財經日報》報道“時過境遷,a股紅籌結構重回忙碌”。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夥人兼高級律師陳海洋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要打破現有的紅籌結構,我們必須首先關註在中國上市的主要問題。原紅籌結構中構建的SPV屬於海外公司,目前內地不允許海外公司在境內上市。因此,有必要對SPV控制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整合重組,作為上市主體。”陳海洋告訴記者,實際控制人問題是內地企業紅籌結構回歸的關鍵問題。如果妳想更容易通過審核,第壹,妳需要證明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沒有發生變化:大多數紅籌公司都建立了離岸公司結構,由於離岸公司股權的隱蔽性,審核將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證明;二是境內企業對外投資後,最好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由境外控制恢復為境內控制。對於對外投資過程中已經轉讓的股權,可以由境外主體持有,只要求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在境內直接控制。“紅籌結構的回歸在某種程度上是壹系列股權轉讓。就像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份轉讓給在境外設立的空殼公司壹樣,紅籌結構公司的回歸是相反的過程。”陳海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