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再安排生育壹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因此,已經再婚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但具體需求以當地的計劃生育規定為準。目前,各省的規定仍在修訂中。我將按照修訂時間順序列出各省再婚生育政策標準。
上海修訂時間:2016.2.23
第二十三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婦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壹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壹方婚前已生育子女,婚後雙方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共同沒有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婚後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經區、縣、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在遷入前取得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證明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廣東,修改後:2015.5438+02.30。
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多生育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農場批準,可以再生育:
(1)如果壹個孩子死時沒有子女,可以多生兩個孩子;
(2)因子女死亡只有壹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再生產條件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批準再生育子女申請的,應當報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壹方戶籍在本省,另壹方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湖北修訂時間:2016.1.13。
第十四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禁止非法生育。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a)夫妻的兩個女兒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
(二)再婚夫妻壹方無子女,另壹方有子女,且再婚後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當夫妻申請再生壹個孩子時,合法收養的孩子不計入孩子數量。
天津改版時間:2016.1.14。
第十五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於少於兩個孩子的人,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兩個女兒中有壹個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共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浙江修訂時間:2016.1.14
第十七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再婚前生育過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壹方生育壹個子女,而另壹方未生育,但再婚後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生育兩個子女的;
(四)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殘疾兒童鑒定機構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有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夫妻雙方經產前診斷和篩查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由省衛生計生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沒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自行安排生育。
安徽修訂時間:2016.1.15。
第十八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壹)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生育壹個子女,而另壹方未生育,且再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不超過兩個,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女兒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壹)妊娠十四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
2 .故意造成嬰兒死亡的;
(3)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
廣西修訂時間:2016.1.15。
第十三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再婚前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含合法收養,下同),另壹方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而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兩個子女,且另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但再婚後未生育的;
(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其中壹個子女診斷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因傷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依法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夫妻雙方在邊境五公裏範圍內的農村定居並連續居住十年以上,且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可以安排獨立生育壹個子女;因子女死亡而沒有子女的夫婦可以自行安排生育兩個孩子。
再婚夫婦在再婚前各自生育壹個孩子的,可以自行安排生育壹個孩子。
夫妻壹方在本自治區登記,另壹方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江西修訂時間:2016.1.20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a)壹對夫婦生了兩個孩子,但他們的孩子死亡;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前(不含再婚)生育壹個子女,婚後又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再婚前(不含再婚)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壹方婚後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為不育或者不能生育,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又生育壹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兩個子女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批準並公示。
山西修訂時間:2016.1.20
第九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第十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收養或者送養名義生育子女。
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收養、寄養方式生育子女。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經市級以上殘疾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是,已經違法生育的,不得批準再生育;
(4)再婚前,再婚夫妻壹方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5)符合第2、3、4項規定被批準生育的再婚夫妻的子女,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殘疾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寧夏修訂時間:2016.1.21
第十六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多生育的屬於超生。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壹)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簡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
(二)生育兩個子女,經鑒定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童,醫學上認為適宜生育的。
第十八條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通過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移民遷入自治區內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再婚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a)再婚前出生的子女總數為壹名,其中壹名是再婚後出生的;
(2)再婚前生育的子女總數為兩個。
四川修訂時間:2016.1.22
第十三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有兩個孩子的夫婦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生有病殘子女,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生育的;
夫妻壹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第十四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山東修訂時間:2016.1.22
第十九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壹個和第二個孩子的出生應免費登記。
夫妻可以自主選擇生育時間,依法享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後,可以再生育子女:
(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被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曾經不育,女方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生育壹個子女,且再婚後無共同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又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且再婚後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修訂時間:2016.2.19
第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
九條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兩個女兒中有殘疾子女,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兩個子女,而另壹方沒有生育子女,或者再婚前雙方均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另壹方生育壹個子女,婚後雙方又生育壹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壹方為漢族,另壹方為少數民族,且漢族在少數民族鄉、村定居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屬於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孩子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