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註意是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做出說明後付款人仍應付款。
2、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沒有生效,沒有法律效力,承兌不成立
3、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註意出票人簽章不符規定,是票據無效。
4、正確規定是: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註意是開戶銀行向人民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