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獎勵獲得者待遇有哪些
1.政治待遇。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8〕31號),第五、六條優先推薦為各級“兩代表壹委員”候選人選,受邀參加各級黨委和政府等部門舉辦的重要慶典、紀念活動等。 2.高定工資級別。湖北省人事廳、湖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幹工資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鄂人〔2007〕31號),第九條2006年7月1日後被授予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高定壹檔級別工資或壹級薪級工資。 3.榮譽津貼。省總工會、省委宣傳部、省財經辦、省農辦、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廳《關於進壹步解決勞動模範社會保障和生活困難等問題的通知》(鄂工發〔2013〕26號),第四條從2014年起,恢復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的發放,省部級勞模每人每月100元,勞模榮譽津貼由勞模所在單位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的離退休費中列支;企業單位在管理費中列支。如企業確因無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予以解決。 4.退休補貼。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對部分工作人員發放壹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4號),第壹條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壹次性退休補貼(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10%×139個月),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5.公務員加分。市委組織部《關於印發〈仙桃市公務員積分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仙組通〔2022〕3號),第三條(二)個人獎勵加分,從2020年1月1日起受省部級表揚(表彰)的加 6 分/次。 6.困難幫扶。省財政廳、省總《關於印發〈湖北省省部級困難勞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建發〔2019〕175 號),第二條、第三條省財政按年度納入預算,用於幫助省部級勞模解決生活困難和開展關心關愛勞模相關活動。 7.療休養。省總《關於進壹步做好勞模和職工省內療休養有關工作的通知》(鄂工發〔2021〕11 號),第二條省總工會組織享受待遇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全國和省五壹勞動獎章獲得者、荊楚工匠獲得者開展療休養。每批次療休養壹般不超過7天(含報到日和返程日),療休養費用標準不超過3500元/人,療休養地點面向全省域,以勞模職工療養院所(基地)為主。 8.健康體檢。 9.節假日慰問。 10.發放壹次性獎金5000元。 11.創新工作室。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8〕31號),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為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建立榮譽、技能、創新工作室。被命名為省級創新工作室撥付資金5萬元,市級創新工作室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