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出錢:銀行出錢去投保,不是儲戶去交錢。
2、何時可要求賠付:銀行壹旦破產倒閉或清算,儲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接管破產銀行,或擔任破產銀行清算組織,或法院受理銀行破產請求時。
3、賠償怎麽進行:舉例,張三存A銀行60萬元,結果不幸事情發生,A無力經營,虧損連連,請求法院宣布破產,則根據條例,張三最高可獲50萬賠款,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那是不是剩下的10萬就打水漂了,不是,另外10萬要由A銀行的破產剩余財產中按比例賠付。比方說,A銀行清算後,按30%的比例清償所有債務(儲戶存款算債務的壹部分),那還是可以得到10*30%=3萬元的,這樣,整個60萬的存款,最後可以取回53萬元。
4、保險制度的原理: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日常繳納保險費,基金管理機構日常管理這些保險費並運作投資等,壹旦壹家有倒閉,則先拿出最高每戶50萬元進行賠付儲戶,然後代儲戶執行50萬元的債權請求權(儲戶個人不再參加),參加倒閉銀行的清算償還。如上例,基金管理機構賠付50萬元完後,假如A銀行償付比例是30%,則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從A銀行得到15萬元的清算所得。
但如果沒有保險條例的話,則上例金算珠只能拿到60*30%=18萬元的原來存款了。
總之,相當於其他銀行日常繳納的保險費,補了A銀行倒閉給儲戶造成的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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