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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村外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1)壹些地方政府部門對“三資”問題重視不夠,沒有積極推進和完善“三資”制度,使得很多環節缺乏必要的制度依據和決策參考,導致管理過程中剛性約束力不足。各行政村“三資”管理標準不統壹,管理混亂,進壹步增加了上級部門的管理難度;(2)各部門機構責任目標不明確,組織架構不完整,“村賬鎮代管”模式落實不到位;(3)從事農村外資企業管理的會計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沒有很好地把握農村財經工作的特點,專業能力有待提高。由於薪酬結構等機制不夠完善,工作壓力大,難以吸引優秀人才,使得專業的農村財務會計人才嚴重匱乏,青黃不接現象在部分地區較為嚴重;(4)產權歸屬不清,資產清查不到位。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能充分發揮整體管理作用,管理力量相對薄弱,部分農民對自身合法權益和集體收益重視不夠,長期不規範的資產管理行為使得資產賬實嚴重不符,管理效果不佳;(5)村級財務管理不規範,票據審核不嚴格,手續不齊全,拖欠、白條、坐收漁利現象較為嚴重;(6)農村財務工作監管薄弱,沒有專門的審計監督部門,審計監督工作主要由其他財務崗位人員兼職完成。村務公開力度不強,審計監督範圍相對較窄,多為事後的財務會計監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的全過程控制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設立若幹村民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