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經濟領域法制建設的滯後和經濟監管的弱化,引發了壹系列復雜的經濟現象和非常不規範的經濟行為。違紀現象逐年增多,各種經濟犯罪時有發生,偷稅漏稅現象普遍。這些現象的存在與審計監督質量不高有直接關系。審計監督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壹是審計目標定位不當,審計程序不規範;二是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三是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機制不科學、不完善,不能真正擔負起“經濟警察”的責任;四是政府在審計監管中缺乏責任風險機制,監管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不具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審計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監管不作為或者效率低下應該承擔什麽責任,並沒有涉及。這種對有責任風險的審計活動的無風險監督,將使監督難以真正到位,監督功能大大削弱。審計監督的內容要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具有創造性。如前所述,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兩部分:審計主體對客體的審計監督,政府和社會對審計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審計主體的再監督。
(1)審計主體對客體的審計監督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保證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運行;如何適應審計主體組織形式和規模的發展變化,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何建立審計質量和審計機構執行審計法規的控制標準;研究並進壹步完善註冊會計師法,建立科學規範的註冊會計師管理制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監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審計監督與社會中介監督的關系(規範性標準或示範性標準)。
(2)主要研究政府和社會對審計工作的管理和控制: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為政府或最高權力機構監督審計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審計再監督的方式和範圍、監督的主體和責任,以及如何完善監督體系和運行機制;研究審計信息披露即審計報告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研究了審計信息質量的分析評價標準和審計信息的可讀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成分的多元化,國有經濟的大規模重組,各種要素市場的建立,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審計監督的內容變得異常復雜。因此,有必要重塑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
(1)突出審計監督特色。審計監督如何確立自己的監督內容,體現自己的特點。這是審計監督要長期生存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只要審計監督突出了審計活動本身的特點,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創造性等,也就突出了審計監督的特點。
(2)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審計監督隊伍,要求每個審計人員熟悉WTO國際規則,努力掌握相關的經濟理論知識,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供高質量、有深度的審計監督報告。
(3)建立區域性或者全國性的審計監督信息網絡,進入審計監督信息網絡的審計信息應當具有相關性,即滿足審計監督的需要。從審計監督信息的構成來看,應該是靜態和動態並重;國內國外肯定都有。
(4)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審計監督體系,包括:審計監督信息的分類標準;審計監督信息公開規定;審計監督結果的再監督程序;審計監督結果公示制度;審計監督人與被監督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監督活動都有可能產生強大的社會影響。然而,目前我國審計監督活動的影響力遠不及其預期值。最根本的原因是審計監督活動的公開性不夠。這需要:
(1)審計監督隊伍要走出審計系統,做好審計監督的宣傳普及工作。審計系統可以組織審計監督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專家為基層幹部群眾、高校師生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作有影響的審計監督報告,從總體上介紹審計監督的基本知識。
(2)在審計署科研項目和每年下達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項目中增加審計監督理論與實踐的內容,審計系統可由社會學、經濟學專家聯合申報。
(3)建立國家或地方審計監督網站,向國內外學者或從業人員介紹我國審計監督理論和實踐的現狀。
(4)在審計監督過程中,應充分吸收新聞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的監督成果,特別是對於壹些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和焦點問題,審計監督應與上述監督有機結合,相互借鑒。條件成熟的,可以組織上述監督部門或單位開展監督座談會,建立全社會的監督網絡。
(5)審計監管模式不能絕對化,片面強調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是不合適的。正確的思路首先應該明確界定審計監督體系中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職責分工,從組織、法律制度、措施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機制,從而有效實現審計監督的目標。研究我國審計監督的實施機制,不難發現無論是糾錯機制還是審計監督目標選擇機制都不能滿足審計監督的需要,這就要求必須對審計監督的實施機制進行重構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監督力度,改進監督的措施和手段,提高審計監督的效率和效果。完善審計監督實施機制,必須在遵循系統性、充分性和靈活性原則的基礎上,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1)權責結合,權壓結合。審計監督規範的制定和實施要明確相關部門的權責,使其有相應的動力和壓力。制定規範的負責人要能為不斷變化的業務制定適應性和前瞻性的規範;監管負責人應當能夠及時規範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解決措施。
(2)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配合。參與審計監督的審計主體要實現相互制約和監督,及時發現審計監督中的問題,同時要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整體功能。
(3)建立健全審計監督的糾錯和目標選擇機制。
(4)理清審計監督思路,轉變審計監督方式,提高審計監督效率和質量,促進審計監督步入規範化、經常化、合理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