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資應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對於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協議或合同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4.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工資支付時間,具體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協議不能違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的原則。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
首先,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雇主和雇員之間商定的數額支付給雇員本人,並由他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應支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偽造工資單、部分存折和部分現金,以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它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是以工資條的形式。員工可以憑借工資條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有問題也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三,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30天的延遲構成拖欠。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員工,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對於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協議或合同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不合理違約不包括: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經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除上述情形外,拖欠工資屬於不合理拖欠。
不合理克扣和拖欠工資的後果:
1.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並將承擔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之和壹至五倍的賠償金。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